中國:中國商標案件中的證據神話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09
中國商標案件中證據不足的問題為品牌所有者帶來了許多問題
在中國,商標案件中證據的充分性問題可能成為許多權利人的意外挑戰,尤其是來自那些法律制度和審查標準不同的國家的權利人。實際上,以下類型的證據可以單獨或組合使用:
顯示該商標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合同,采購訂單或發票在本報告所述期間在中國大陸銷售。電子文檔只有在雙方執行的情況下才被視為具有證據效力,這種情況很少發生。紙質文件應加蓋權利人的中國人公章,其中應包括公司的完整中文名稱,并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錄的公章相同。由于合同,采購訂單或發票中顯示的中國公司名稱通常為英文,因此建議您也獲取其營業執照副本。如果懷疑銷售合同的實際履行,也建議使用諸如銀行付款證明或提貨單之類的支持性證據;
一張帶有官方海關印章的海關申報表,上面顯示帶有該商標的貨物是進口到中國大陸的;
審核報告,顯示在中國大陸銷售的帶有相關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數量。盡管有些公司擁有一般審計報告,但只有明確指出哪些數字與特定商標相關時,這些報告才有用。
商鋪或辦公室的租賃協議,顯示以有關商標出售商品或服務的地點;
公司宣傳冊,產品目錄或其他促銷材料。盡管通常認為這是自制的,證據作用很小,但可以將其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以更清楚地了解商標的實際使用方式。特別是,在封面或封底上打印年份以指示使用手冊或目錄的時間可能很有用。但是,如果使用英語,則可能沒有意義,因為中國的企業通常會以中文進行促銷;
廣告或展覽記錄及相關合同,或顯示帶有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在中國大陸廣告或展示的發票;
審核報告,顯示在中國大陸以商標出售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費用。與銷售審核報告類似,這應該列出以特定商標出售的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而不是僅僅提供公司的一般審核報告;
中國發行人的經公證的誓章。如果權利持有人未簽署銷售合同或不符合必要的手續要求,則可以要求其中國發行人簽發并公證一份誓章,說明他們具有業務關系,并且該發行人已經分發帶有商品或服務的商品或服務。在一定時期內有問題的標記。盡管這比正式且妥善執行的合同要弱,但它仍然有用(尤其是如果它還附有經銷商的營業執照副本),并且可以與其他證據一起使用。
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原始設備制造(OEM)是否符合商標使用資格。在2012年的無印良品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國OEM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無印良品在中國的商標的“在先使用和聲譽”?。在2015年的Pretul,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的OEM活動不構成商標侵權,因為帶有商標的商品全部出口到墨西哥,而沒有在中國分銷。兩項決定均表明OEM不符合商標資格使用。但是,在不使用取消的情況下,OEM證據仍然可以用作克服取消的證據。
人們經常將商標聲譽與商標使用混淆,并提供錯誤的證據。“商標使用”可以理解為權利人采取的某些行動,而“聲譽”則是相關公眾的結果或反應。以下類型的證據可以單獨或組合地證明聲譽:
中國國家圖書館的搜索報告,是一份正式報告,其中包括提及該商標的報紙,雜志,書籍和在線出版物的影印本。該報告蓋有中國國家圖書館的公章,因此通常被視為有力的證據;
經過公證的網頁,例如百度以商標為搜索詞的搜索頁面,以及提及該商標的新聞。可能的缺陷是,印刷和公證日期通常晚于有關期限(即,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此外,鑒于可以輕松編輯在線內容,經常會懷疑這種證據。
與中國大陸商標有關的獎項和獎勵,無論是由政府,行業協會還是媒體發布的,盡管外國品牌所有者在中國獲得獎勵和榮譽的情況并不常見;
由專業調查公司發布的調查報告,表明中國相關公眾熟悉該商標。但是,由于樣本數量有限,提出問題的方法,所覆蓋的地理區域以及調查公司的信譽,此類報告的有效性令人懷疑。
如果權利持有人辯稱另一方是惡意行為,則它必須提交確鑿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而不是基于商標相同的事實主張明顯的惡意行為。以下證據可能被認為有助于支持惡意指控:
記錄顯示,另一方也復制了許多其他著名商標,盡管尚無明確標準來確定爭議商標的數量或知名度;
經公證的文件,表明另一方曾試圖誤導消費者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例如一本小冊子,不正確地表明其公司是真正品牌所有者的子公司或分銷商。
有時,相對方確實承認在調查過程中有意模仿了外國品牌。但是,這種口頭供詞(無論是以調查報告還是錄音的形式)很少足以證明惡意,因為演講者的身份很難證明。
證明權利持有人與對方之間“代理或代表”關系(第15(1)條)所需的證據閾值高于證明“合同,業務或其他關系”所需的證據閾值(第15(2)條))。
權利持有人與對方之間的合同對于證明這種關系可能很有用。合同應在異議商標的提交日期之前簽訂,并且必須標明異議方的名稱。如果合同中的公司名稱為英文,則還必須證明它與同一公司有關。
權利持有人與異議方之間的對應關系也可以作為有用的證據,證明雙方在異議商標的提交日期之前已經相互聯系,并且異議方知道該商標歸權利人所有在申請在中國注冊之前。如果此類信函采用電子郵件形式,則應進行公證(如果公證是在中國境外進行的,則應合法化)。電子郵件的發件人或收件人與對方是否相同通常令人懷疑-尤其是如果使用私人而不是公司的電子郵件地址。
雖然擁有兩種類型的證據來證明直接關系是理想的,但實際上這種關系很少是直接的。例如,對方可能是由權利持有者的中國發行商的前雇員成立的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應建立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每種關系(例如,權利人與中國發行人之間的分配合同,中國發行人與前雇員之間的雇用合同以及營業執照或公司注冊證)記錄顯示該前雇員成立了反對黨)。
當爭論兩個商標相似時,證明對方有意使其商標容易與爭議商標混淆或發生實際混淆(例如,來自消費者的投訴信)非常重要。
在就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特征,銷售渠道和目標消費者的相似性進行爭論時,以下類型的證據可能會有所幫助,尤其是當此類商品或服務不屬于同一子類別時:
表示貨物是從同一柜臺或附近柜臺出售的,或已一起出售的圖片;
證明該貨物已組合使用或彼此結合使用的證據;
表明在以前的案例中此類商品或服務被裁定為相似的先例。
當要求對對方商標的在先版權時,以下三個事實需要有證據支持。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7條:“與著作權有關的文件,例如手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核證機構簽發的證明或所有權,可以作為版權的證據。”?實際上,版權記錄證書和自我聲明不足以建立版權所有權。
其次,對方的商標必須與版權相同或實質上相似。由于兩種保護類型之間的差異,版權相似性審查標準與商標審查標準完全不同。
第三,對方在申請注冊其商標之前必須已經可以訪問受版權保護的材料,通常可以通過公開證據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