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標法:它受到《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的影響嗎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11
加拿大可能會要求根據《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PP)制定新的商標立法,盡管TPP不會顯著改變加拿大的商標格局。
經過5年多的談判,2015年11月5日,澳大利亞,文萊達魯薩蘭國,加拿大,智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新西蘭,秘魯,新加坡,美利堅合眾國和越南這12個國家發布了TPP ,尚未被任何這些國家批準。
加拿大外交,貿易和發展部于2015年10月1日直接發布了“談判成果技術摘要:知識產權章節”(技術摘要)。
關于商標和地理標志(GI),?技術摘要?指出,TPP:
提供保護,防止商標,品牌和符號等商標的侵權使用;
在整個TPP地區促進透明,有效的規則和程序;
符合加拿大現行制度;
支持加拿大在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和《尼斯協定》方面的進展;
包括促進促進透明和公平的行政管理制度以保護地理標志的規則。
其中包括關于反對和取消未來地理標志的規則。
從表面上看,TPP“符合加拿大現有制度”是正確的,TPP在加拿大的商標保護方面沒有取得新的突破。但是,許多IP章節中有關商標法的術語表明,如果加拿大批準TPP,立法修正案即將出臺。
本文涉及商標義務方面的IP章節,但域名和植物品種權的重疊部分除外。它還不包括本章關于民事,刑事和邊境措施的執行規定。根據2015年1月1日在加拿大生效的刑事和邊境措施,執法條款值得進行獨立審查。
對“條款”和“部分”的引用是對TPP IP章節中的條款和《加拿大商標法》?(TMA)中的部分的引用?。對“締約方”或“締約方”的引用是對TPP參與國的引用。提及“議會”是指加拿大議會,而提及“?CIPO?”是指加拿大知識產權局。
應當指出,提及加拿大工業部是指該部的當前名稱,該名稱將在2015年底之前更改為“創新,科學和經濟發展部”。
加拿大現行?商標法,包括尚未生效的?規定
TMA規范了加拿大的注冊商標權和普通法商標權。
預計2014年對TMA進行的修訂以及與TMA一起修訂的法規將在2018年之前生效。修正案將包括加入TPP第18.7(2)條要求的三項國際商標協議,即《?新加坡商標法條約》,《關于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協定的?議定書》和關于《國際商標法》的?尼斯協定。以商標注冊為目的的商品和服務分類。
這些國際商標協議的影響將是巨大的,包括擴大構成商標的定義,消除加拿大的商標申請備案基礎,加強異議和注銷程序的節奏和結構,縮短續簽期限以及允許商標審查關于固有的獨特性。
加拿大可能的立法要求
第18.3條允許采取“適當的措施……符合知識產權章的規定……?”,……以防止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或防止采取不合理限制貿易或對技術的國際轉讓產生不利影響的做法”。
第18.5條規定實施IP章是強制性的,盡管?“……在其自己的法律體系和實踐中實施本章規定的適當方法”。
隨著時間的流逝,根據第18.3條可能被認為令人反感的東西可能會逐漸暴露出來,但是,TPP強調地理標志,馳名商標,國名,傳統知識(TK),證明和集體商標權,權利的枯竭和公有領域的事務。
這些重點說明了加拿大對第18.5條立法的要求。目前,對TMA的處理很少或根本沒有,或者最多只能通過TMA的推論來解決,包括有關預計將于2018年生效的規定。
1.馳名商標
TMA沒有對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被稱為“著名”或“馳名”商標的內容做出具體規定,其中可能包括從流行藝術家或運動員的名字到國際認可的產品品牌名稱到著名徽標的所有內容體育事件。
此類標記可能以多種形式出現,包括文字,徽標,口號,個人名稱或圖像,以及令人難忘的聲音或音樂短語。
在加拿大,通過在加拿大的廣泛使用,最容易為商標注冊或執法目的證明“名望”?。但是,在加拿大使用或不使用時獲得的聲譽可能也足以建立“名聲”。
TPP不需要法定保護或馳名商標的定義。但是,第18.22條確實要求某締約方達到兩項標準,并考慮采用第三項標準:
第18.22(2)條要求適用《?巴黎公約》?(加拿大已簽署的國際商標條約)?第6條之二?。
在一定的時間限制的前提下,?第6條之二?要求具有拒絕或取消注冊的能力,并禁止使用該商標,因為該商標可能與在訴訟國已經眾所周知的商標產生混淆(在這種情況下,加拿大),由有權享受《巴黎公約》的利益的人??以及是否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人。
第18.22(2)條要求“采取適當措施,拒絕相同申請或取消注冊,并禁止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如果使用進行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務的交易,可能會與先前的馳名商標混淆”。
第18.22(2)條?與對《?巴黎公約》第6之二條的依賴之間的區別在于第18.22(2)條中的區別??:
投訴方不必起源于遵守“?巴黎公約”的國家;?和
并不要求該著名商標在提出投訴的國家(在本例中為加拿大)享有聲譽。
第18.22(4)條包括選擇,規定第18.22(2)條的措施適用于可能與馳名商標混淆的商標的使用。
在加拿大訴訟中能否成功解決商標之間混淆的可能性,并不取決于商標是否馳名,投訴方的商標是否在加拿大使用或投訴方是否起源于《?巴黎公約》?國家。
加拿大法院和商標注冊局還考慮到不尋常或針對特定市場的情況,如果證據需要采用單獨的方法。
例如,1994年,加拿大聯邦法院審判庭承認“商標家族”這一非法定概念,即對具有相同或獨特商標的同類商品或服務的多個加拿大商標注冊擁有共同所有權元素,可以形成反對的基礎。
另一個例子是,聲譽的重要性已經成為焦點,無論是在異議中還是在法院面前,都被要求或引起爭議,最常見的情況是當事方尋求在沒有商標注冊或商標的當前使用的情況下執行普通法權利。加拿大。聲譽沒有法定定義,它使當事方可以根據市場上的證據自由辯論事實。
可以說,TMA的現有語言涵蓋異議,取消,侵權和假冒,足以涵蓋第18.22條的意圖。但是,考慮到第18.22條的直接用語,加拿大似乎可能需要立法定義和保護TMA中的馳名商標。
2.國名
TMA目前不包含等同于第18.29條的內容,該條要求當事方“為利害關系人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在某種商品的來源方面誤導消費者的情況下將其在商品中使用某方的國名”。
但是,《?巴黎公約》?和TMA中的規定可以滿足:
第7(d)(ii)條禁止將“任何在實質方面虛假并可能誤導公眾地理來源的描述”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使用;
第9節中的各種禁止,禁止采用可能暗示使用的文字,符號或各種類型的標志和紋章特征,并已得到有關當局的批準;
在未指定規定的情況下,加拿大遺產部參考加拿大財政部秘書處的聯邦身份計劃,將TMA視為保護使用CANADA一詞;
遺產部也在其網站上指出,作為《巴黎公約》的簽字國?,加拿大為其他簽字國的國名提供了相互保護,并希望在公約國家中對加拿大的名譽也具有相同的保護;
第9(1)(j)條禁止采用“任何丑聞,淫穢或不道德的詞語或裝置”;
第10條禁止將其作為商標或以可能會誤導他人的方式使用,任何通過常規和善意商業用途在加拿大已被認可的標志,除其他因素外,其指定任何商標的目的地或產地商品或服務;
第11和11.1節禁止使用各種商標和名稱,這些商標和名稱只能由那些被確認為這些商標和名稱的合法所有人使用。
如果有異議的商標分別是商標申請或注冊的主題,則這些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均可與異議或無效程序結合使用。
這些條款中的每一項都可能過于嚴格,以至于不能提供第18.29條所建議的開放式保護,這意味著議會將需要評估是否需要其他立法語言。
3.地理標志(GI)
地理標志用于表示某產品的特定地理來源,該產品因其原產于當地的國家認可的成套生產資料所產生的特征或品質而聞名。
根據第18.30條,各締約方認識到地理標志可能受到商標法規或其他法律手段的保護。
第11.11節和第11.12節涵蓋了在加拿大列出,保護和取消葡萄酒和烈酒的簡短清單的地理標志,并提供了對要求購買其他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標志的異議條款。
TPP所用的語言暗示著既有“識別”又有“保護”作為地理標志存在的獨立狀態。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有意暗示兩種不同的存在狀態。如果締約方不保留地理標志的正式記錄,則承認的意圖可能是足夠的。
在加拿大,獲得地理標志的保護過程似乎至少需要兩個步驟,但這很可能只是由于實現地理標志上市的最終目的的實用性。
2014年9月締結但尚未批準的《加拿大-歐盟全面經濟貿易協定》(CETA)要求加拿大大幅擴展涵蓋來自多個歐盟國家的農產品的地理標志清單。
僅列出CETA要求的其他歐盟地理標志就意味著要對第11.11和11節進行修正,但是CETA并未談到加拿大地理標志監管的可行性,而TPP卻如此。
關于地理標志,TPP的語言最初是用假定的術語說的,也就是說,各方都承認地理標志“可能受到保護”,但是,如果地理標志受到保護,則會提出各種要求。
傳統上,地理標志保護來自“舊世界”國家的農產品,葡萄酒,烈酒和食品。TPP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僅限于商品的地理標志,但未定義商品的性質,關于葡萄酒和烈酒的某些特定規定除外。這表明,TPP成員對于本國商品的地理標志標的物的構成具有想象力,這對于像加拿大這樣的新世界TPP國家來說是理想的。
鑒于加拿大在管理某些地理標志方面僅有有限的語言,TPP似乎對加拿大的立法進行了變更,并為地理標志的識別和保護提供了機會,其中包括澄清“承認”的含義是與之相反還是相結合。與加拿大地理標志的“保護”。
此外,如果議會確實將注意力轉移到地理標志上,則它應該考慮服務的地理標志,而不僅僅是商品。例如旅游業,產品加工或生產服務的地理標志。
習慣用語作為地理標志
必須考慮“習慣條款”,因為它們在TPP GI異議和取消程序中將發揮作用,將在下文進一步討論。
第11.18(2)節允許在與業務有關的情況下采用,使用或注冊為商標或其他形式的關于葡萄酒或烈酒的標識,其中該標識包括:
與加拿大的通用語言中酒或烈酒的通用名稱相同;
與建立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協議生效當天或之前在加拿大存在的葡萄品種的習慣名稱相同。(注:加拿大批準WTO的日期為1994年12月15日)
因此,加拿大已經熟悉“習慣用語”的概念。但是,TPP對受特定締約方保護的“多部分條款”的“單個部分”施加“習慣條款”測試。也就是說,多組成部分GI中的單個組成部分“不應受到保護……如果該單獨部分”是該締約方GI中所涵蓋貨物的習慣術語。
地理標志異議程序
在加拿大地理標志的當前管理下,向加拿大農業和農業食品部提出并要求地理標志的請求。如果符合地理標志標準,加拿大農業部將建議工業部長發表聲明,建議將地理標志列入根據TMA第11.12(1)條保存的地理標志清單中。
該聲明將在《加拿大公報:第一部分》中發布,?加拿大政府將在其中發布新法規,擬議法規和各種公告。
在?加拿大官方公報:第一部分?是不符合加拿大混淆?商標雜志?是由商標注冊處每周公布,并給出了細節的通知商標申請和注冊除其他事項外,但不要求通知地理標志上市。
TMA當前僅基于一種理由允許異議:該指示不是地理標志。TMA對哪些證據可能支持該觀點保持沉默。
第18.32(1)條似乎要求加拿大增加“利害關系人”的反對理由,理由是該名稱可能與先前使用的,申請的或注冊的商標或TPP國家/地區的通用語言慣用術語(即通用詞)混淆為了該國領土內的相關利益。
可以爭辯說,目前的TMA反對在加拿大針對葡萄酒或烈酒的地理標志的標識請求的手段可能包括引用先前的使用或注冊為商標,以表明該商標不是GI的手段,但這可以只能推斷。在TMA中沒有如此說明。根據TPP,如果一方像加拿大那樣保護地理標志,則必須說明反對的理由,這意味著需要對TMA進行修改。
取消地理標志
TMA目前允許加拿大農業部長在聲明發布時刪除指示,該聲明在《加拿大憲報:第一部分》中通知了打算刪除的內容?。此外,僅參考TMA第11.18(3-3)節和(4)節中列出的涉及各種烈酒的地理標志,總督會同行政會議的修正案可能會在這些節中增加或刪除葡萄酒或烈酒的標識。沒有跡象表明在什么情況下會導致刪除地理標志清單。
TPP第18.32(2)條要求成員提供程序,允許“有關當事方”以包括但顯然不限于第18.32(1)條為上述異議程序的理由尋求撤銷地理標志。
在異議程序和撤銷程序中,第18.33條均要求當事方當局“有權考慮消費者如何理解該方領土內的用語”。作出該決定的手段“可以包括”對“詞典,報紙和相關網站等主管資源的引用”,以及“該術語在該締約方領土內的貿易中如何用于市場營銷和使用。”
如果CETA沒有其他理由要求加拿大承認涵蓋葡萄酒和烈酒以外商品的地理標志,則TMA涉及“習慣用語”的語言似乎不足以滿足上述TPP要求。但是,TPP不僅將地理標志限制在商品上,而且也沒有任何特定類型的商品來強化目前的立法對于TPP的要求不可行的想法。
根據地理標志規定,什么定義了“感興趣的”個人或當事方?
在TPP中未定義為發起異議或取消程序而可能構成“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方”或“利害關系人”或“利害關系方”的人。
在第2部分中,根據TMA設定了定義,指出“感興趣的人”:
“包括任何因登記冊中的任何條目或根據或違反本法令的行為或不作為或預期的行為或不作為而受到影響或合理地理解其影響的任何人,包括加拿大司法部長。”
加拿大農業部基于網站的指南目前允許“任何感興趣的一方”反對當前TMA地理標志規定下的地理標志要求。
加拿大商標異議案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反對加拿大商標申請。
同樣,對于誰可以續延商標注冊,或根據第45條以簡易程序尋求取消注冊的限制也沒有任何限制,第45條著重于在重要時期內加拿大商標的使用狀況。
由于TPP將地理標志與加拿大商標法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因此公共利益要求,TMA中當前對“感興趣的人”的定義應被TPP內部設想為“感興趣的人”,“感興趣的一方”或“有關地理標志程序的“利害關系人”或“利害關系方”。
地理指標的翻譯和音譯
議會還需要提請注意地理標志的翻譯和音譯問題。
加拿大有兩種官方語言,英語和法語,但是大多數人口會說多種語言,能夠說英語和法語以外的語言。
TMA禁止將與加拿大相關的葡萄酒或烈酒GI用作商標或其他形式的商標或其他形式的商業用途,以將其與受GI保護的葡萄酒或烈酒結合使用或使用。
TPP第18.32(5)條要求有異議程序,其中包括上述針對任何地理標志狀態請求以及成員國中已經存在的地理標志翻譯或音譯的地理標志狀態請求的理由。
地理標志的保護日期
第18.35條規定,地理標志的保護不得早于其提交日期或注冊日期。
第11.17條允許加拿大公民或加拿大法律所定義的永久居民在1994年4月1日之前,出于真誠地針對商品或服務進行的任何商業活動或商業活動,連續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或至少在該日期之前的10年內,繼續以類似方式使用該標識,而不受第11.14和11.15節的禁止。這些部分禁止與商業相關的商標,商標或其他形式的標識,用于葡萄酒或烈酒的受保護地理標志或將該地理標志翻譯成任何語言。
第18.35條與第11.17條之間是否存在沖突,將由議會解決。
受TPP以外的協議約束的地理標志
如果一方根據涉及另一方或非方的國際協議保護或承認地理標志,則TPP有關承認,異議和取消的條款適用,除非不適用!
第18.36條規定有多個逃生艙口,包括:
涵蓋已被認可或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的協議是否
在TPP原則上締結或達成協議的日期之前(大概是2015年10月5日)達成原則上達成或達成的協議;
在締約方批準TPP之日之前由該締約方批準;
在TPP對該締約方生效之日之前對該締約方生效。
可以選擇不對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標志適用異議或取消程序的例外情況;
地理標志的保護或承認可能會停止。
但是,在此類協議允許使用新的地理標志的情況下,要求締約方:
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信息,表明該締約方正在考慮根據特定協議的條款保護指示,包括指定任何翻譯或音譯,如果是多組分指示,則說明是否應保護單個組分正在考慮中,或者是否要放棄這些組件;
提供一個機會,讓“感興趣的人”(再次未定義)在術語受保護或認可之前的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定義”?)“評論”(其形式未定義);
通知其他TPP締約方發表評論的機會。
鑒于TPP并未限制哪些商品可以成為地理標志的對象,因此可能一個或多個加拿大政府部門必須發布指南,以認可未來國際協議中出現的地理標志。
第18.36條還要求各締約方向公眾提供足夠的指導,以充分告知他們保護和承認地理標志的程序,確定要求保護和承認地理標志的狀況,并允許有意義的反對。
目前,幾乎沒有公眾知道,更不用說閱讀《?加拿大憲報》第一部分甚至《加拿大?商標雜志》了。
議會將需要確定應如何引起公眾注意地理標志的信息,包括提出上市要求以及反對或取消上市的機會。
4.傳統知識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局(WIPO)的意見,尚未就傳統知識(TK)達成公認的定義,但是WIPO將傳統知識稱為“已開發,持續和通過的知識,專有技術,技能和做法”。在一個社區中世代相傳,往往構成其文化或精神認同的一部分”。
傳統知識又包括傳統文化表現形式(TCE),WIPO將其描述為表示“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其形式包括“音樂,舞蹈,藝術,外觀設計,名稱,標志和符號,表演,儀式,建筑形式,手工藝品”以及敘事或其他許多藝術或文化表現形式”。
尚無商定的記錄和保護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最佳實踐的手段,但是,鑒于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類似于商標的形式出現,可以被用作商標,例如文字,符號和圖像,因此已經進行了很多研究。如何在單個國家/地區內通過現有或增強的商標法保護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者新的立法模式是否最適合其保護。
WIPO設有一個活躍的?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政府間委員會(IGC),WIPO稱其為“致力于發展有效保護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傳統知識的國際法律文書,并致力于解決遺傳資源獲取和利益分享的知識產權問題。”?簡而言之,它多年來一直從事傳統知識條約的談判。
TPP的IP章節未包含傳統知識或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定義。
標題為“傳統知識領域的合作”的第18.16條內容很少,所有內容都集中在傳統知識與遺傳資源和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交集上,這建議著眼于專利而不是商標。
無論如何,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提法可能被認為足夠廣泛以包括商標保護制度。該條款的語言似乎主要集中在符合專利法的情況下,如果不僅僅針對傳統知識。
TPP可能不會向國會提供在商標法范圍內解決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機會。直到WIPO發布正在談判的傳統知識條約的案文時,這種機會才會出現。沒有給出文本的出版日期。
5.集體商標
第18.19條要求會員提供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當前,TMA提供認證商標的注冊,其目的是識別符合認證商標所有人定義的標準的商品或服務。
TMA及其尚未生效的修訂法規均未規定集體商標。
在包括加拿大在內的某些轄區中,證明商標的所有者不能使用該商標。取而代之的是,所有者許可其他人將商標用于符合定義標準的商品或服務。
集體商標可由任何合作組織或團體所有,集體商標的所有人可以使用該商標。
通常,集體商標有兩種類型:
集體組織成員用來表示集體成員身份的標志,表示其商品或服務與不屬于集體的人的商品和服務不同。例如,專業行會的成員可以使用集體商標來表示他們具有一定的工作技能,而非行會的成員則可以不使用;
集體本身用來表示或宣傳集體利益的標記。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工會促進其成員的利益。
一旦修改,TMA將繼續禁止其所有者使用認證標志。因此,似乎可能需要修改法規以為TMA增加集體商標保護。
第18.19條中的句子為:“每一方還應規定,可以用作地理標志的標志在其商標體系下能夠受到保護。”
本章的腳注10指出,使用該語言要求TPP成員以多種方式注冊地理標志。
例如,一個地理標志可以注冊為常規商標,證明或集體商標,也可以注冊為地理標志,或者也可以注冊為地理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前提是它在特定的TPP國家中尚未被識別為地理標志。
根據現行的和修改中的加拿大商標法,試圖在本國注冊為公認的地理標志但在加拿大未被公認的地理標志的當事方將需要謹慎選擇TMA尋求的替代保護,以確保獲得最佳滿足了外國地理標志所有者的利益。
TMA要求在提交商標申請之前必須在加拿大使用證明商標,這實際上意味著承認該使用的普通法權利。
回到TPP的語言,可能會將對地理標志的識別與對其的保護區分開來,有趣的是考慮在加拿大單獨使用可能被解釋為地理標志的物質是否會引起對該事物的識別和/或地理標志保護,但不會這樣列出。
最后,修訂TMA的法律允許提議使用證明商標,而根據現行法律,在提出注冊申請之前,加拿大必須先使用證明商標。如果加拿大尚未使用地理標志,并且當事方可以尋求其作為證明商標的保護,則在提交之前無需使用該要求將是有益的。
6.權利用盡
“權利用盡”是一種法律學說,有時也稱為“首次銷售學說”,該學說認為,一旦擁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的來源或經適當授權的分銷商售出了該產品,即稱該產品中的任何知識產權被“用盡”,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的所有者不能再對其他人實施該權利。
應用于商標,一個簡單的例子是,以時裝屋的品牌名稱提供手提包的時裝設計師可以阻止其他未獲許可出售這些手提包的人復制該品牌,以用于相同或有時類似的商品。但是,設計者不能阻止手提包的原始購買者轉售它,例如在托運時,甚至在租賃,租賃或以其他方式將產品商業化使用時,除非法律禁止這樣做。
通常,權利用盡原則適用于國內市場,包括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加拿大。但是,如果當事方試圖在沒有或沒有受到保護的國家/地區執行知識產權權利,則該理論的適用性可能變得不確定。
對于尚未在加拿大使用或注冊的商標的假冒或侵權行為,在其他地方要求該商標的一方可以防止在加拿大未經許可或其他方式濫用該商標,但是,如果這樣做可以成功在不使用的情況下,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在加拿大為相關產品建立商標聲譽。
僅基于聲譽而成功進行投訴可能非常具有挑戰性,而且非常昂貴。因此,防止在加拿大濫用商標的最佳方法是在加拿大注冊。
但是,根據現行法律及以后的法律,如果該商標未在加拿大連續使用,注冊可能不足以執行或捍衛商標權。
第18.11條規定,TPP知識產權章中沒有任何內容可以阻止成員國“確定在其法律制度下是否或在什么條件下適用知識產權窮竭”。
TPP似乎沒有要求加拿大就商標權的用盡立法。
7.公共領域的商標知識產權問題
短語“在公共領域中至關重要”通常出現在專利和版權方面,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或版權的權利持有人可能有理由自愿將這些權利置于公共領域。
在加拿大,專利或版權注冊中權利的失效或自愿移交實際上將這些知識產權置于公共領域,但是,在公共領域中沒有知識產權的注冊或專門立法記錄。
關于商標,TMA的11.18節可能會朝著公共領域的方向徘徊。在葡萄酒或烈性酒的地理標志保護中,如果該標志已不再受適用于該標志受其保護的WTO成員的法律保護,在加拿大,或者該地理標志已在該會員國。
如果地理標志在該成員國不再受保護或使用,則第11.18條允許其在加拿大以商標或其他方式采用,使用或注冊。
TPP和“在公共領域都很重要”的概念都沒有提到加拿大有關商標的任何緊迫問題。
8. CIPO記錄和加拿大聯邦法院商標決定的透明度
TPP特別重視使知識產權數據可訪問的締約方。例如,TPP指出成員國:
“認識到豐富和可訪問的公共領域的重要性” [第18.15(1)條];
“承認……可公開訪問的注冊知識產權數據庫的重要性,這些數據庫有助于識別屬于公共領域的客體” [第18.15(2)條];
“當傳統知識與那些知識產權系統有關時,承認知識產權系統和與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彼此之間的相關性” [第18.16(1)條]
這似乎主要是在專利領域講的,但是這種語言是開放式的,可以應用于被認為是遺傳資源商標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形式的傳統知識(TCE)等專利的知識產權抵押;
“努力通過負責知識產權的尊重機構或其他有關機構進行合作,以加深對與遺傳資源和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有關的問題的了解。”?[第18.16(2)條]
請注意,提到了與遺傳資源有關的遺傳和傳統知識,這再次表明該語言可能在專利范圍之外有應用;
而且,可能構成“其他相關機構”,可能參與遺傳資源和與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合作的機構是不確定的;
“認識到收集和分析有關知識產權侵權的統計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以及收集預防和打擊侵權的最佳做法的信息的重要性”。
對于可能被認為屬于公共領域的任何商標標的物,以及提交給加拿大商標局的任何東西都是公開的,當前的TMA及其修訂法規未作任何規定。
CIPO當前在其網站上提供了一定數量的信息和文件內容,在其位于魁北克省加蒂諾的可公開訪問的搜索室中,可以找到更多的信息和材料。在CIPO鏈接的第三方網站上可以訪問異議和取消程序的決定。
申請和注冊的轉移,更正和修正以及加拿大聯邦法院發布的具體結果和判決均記錄在注冊簿中。
自1990年左右起,聯邦法院的判決就可以在法院的網站上進行訪問。較早的判決可以通過訂閱或第三方自愿性在線出版服務在已發布的在線文本中找到。
簡而言之,可以公開獲得加拿大商標局或加拿大聯邦法院發布的商標決定。
CIPO積極致力于增加在線公開訪問的信息量,這似乎是TPP的精神。因此,似乎不需要立法要求進行此類活動。
9.識別公共領域中的商標
商標主題應置于公共領域并記錄在可公開訪問的數據庫中的想法是奇怪的,與加拿大商標法背道而馳。
加拿大法院駁回了商標申請或商標注冊(包括用于證明商標和顯著偽裝商標的商標)被撤銷,或者公共機關商標無效或被命令無法執行的事實,不能證明該基礎商標已被其商標所放棄。所有者或可以被解釋為“在公共領域”。
在加拿大,普通法權利是通過使用商標的方式獲得的,除非另行證明,否則這些權利是可執行的,無論商標是否已被商標注冊機構接受批準,發布或注冊。普通法權利不僅會受到拒絕或放棄商標申請,或者商標注冊無效或未能續約的影響。
通過注冊和索引的結合,CIPO履行了TMA的義務,允許公眾訪問與商標申請和注冊相關的記錄,包括被放棄或拒絕的申請以及針對注冊的任何判決或命令,包括注銷。
試圖在公共領域創建商標注冊可能只會導致混亂,特別是對于一般公眾而言。
加拿大現行的商標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在加拿大使用商標作為保護這些商標權利的一種手段,無論該商標是否已注冊。
即使商標不可注冊,其所有者仍可以享受通過普通法使用產生的可執行權利。確實,普通法的使用最終可能會導致原本無法注冊的商標具有足夠的獨特性,以允許注冊。
對使用的重視程度可能會發生變化,但不會在修訂的TMA中落在后面。另外,至少在一代人(甚至更長的時間)內,我們將看到使用權在執行或挑戰根據現有TMA注冊的商標的權利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為注冊時的現行法律將適用于這些注冊。
商標注冊可以在加拿大無須使用證明的情況下進行續簽,并且根據修訂后的法案不會更改,盡管續簽期限將從15年更改為10年。由此可見,除非由于自愿或強制取消或缺乏續展而導致注冊失敗,否則加拿大商標注冊可以無限期存在。
如果在加拿大使用了商標,則無論該商標是否已注冊,并且如果注冊商標已續簽,則商標所有人將繼續享受根據現有TMA或經修訂的TMA享有的權利,除非這些權利無效。
在確保品牌所有者可以維持和加深商標權利方面,與加拿大商標局或加拿大法院相比,更多地取決于商標所有者的行為。
雖然提及“有助于識別已屬于公有領域的主題的可公開訪問的注冊知識產權數據庫”在其他知識產權方面可能具有重要意義,但很難在加拿大看到這種數據庫的作用。尊重商標。
甚至很難看到CIPO想要承擔在公共領域宣布商標這一毫無意義的任務,特別是在它樂意在即將到來的修訂案中積極擁抱可以構成商標的定義時TMA。
如果在加拿大有這樣一個數據庫,則商標法的狂暴性使得必須在TMA中定義數據庫的框架,并采取行動宣布在公共領域的商標是自愿的和可逆的,或者只能在法院比賽。也就是說,CIPO可以擺在別人的位置或記錄其他人的決定,而不必將其本身的命令標記進入公共領域。
概要
TPP確實確實需要國會關注馳名商標,國名,地理標志和集體商標。議會必須就任何可能的立法變更及時進行公開磋商。CIPO還必須就其進行的任何行政管理變更提供充分的咨詢。
在兩個級別上進行協商對于確保TMA的實用性不被扭曲以適應看似“新的”做法或保護,但實際上TMA及其法規已經在CIPO和法院面前得到了充分的保護至關重要,數十年。
必須記住的是,可能在2018年生效的TMA及其法規的修正案也將帶來可觀的變化,這應有助于拓寬加拿大的商標保護范圍。
重要的是,允許就TPP的IP章節的商標部分進行磋商可能會提供機會,就加拿大商標法的其他方面進行磋商,盡管經過二十多年的呼吁,這些方面幾乎沒有受到官方的考慮。
至少要解決兩個問題。
首先,對CIPO強制強制接受共存協議將是解決CIPO審查員在商標申請審查過程中提出的混淆異議的有用手段,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本身不同意審查員的立場。
其次,重新審視TMA第9條的好處和含義,該條禁止未經許可而使用由公共當局持有或與之相似的“官方商標”的商標。
通過與加拿大土著人民以及整個加拿大公眾協商,議會可以在發布針對傳統知識的WIPO條約文本之前,查詢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在國內保護方面的優點,這可能與商標保護相吻合。知識分子的背景。
至于商標權的窮竭以及在公共領域中商標的概念,立法或行政上對這些奇特概念的關注越少,加拿大的情況就會越好。
總而言之,TPP談判歷經多年,幾乎沒有要求對加拿大商標法進行實質性更改。但是,解決TPP商標方面的任何需求都可能提供探索長期煩惱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