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除對“不道德”和“丑聞”商標的禁令是否允許您對任何商標進行注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16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并不接受所有專利或商標申請。對于商標,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1946年的《蘭納姆法案》,該法案規定了可以批準哪些商標的限制,從而成為“注冊商標”。
《蘭納姆法》(Lanham Act)包括對商標的禁止,其中包括
不道德的,欺騙性的或丑聞性的事情;
可能貶低或錯誤暗示與人,活人或死人,機構,信仰或民族符號有聯系,或使他們輕視或聲名狼藉的問題。
然而,這些禁令的第二已被美國最高法院2017年決定使其失效MATAL訴擔(“擔”)。該訴訟涉及音樂家試圖將商標“ THE SLANTS”注冊為“樂隊的現場表演”,在本例中為亞裔美國人品牌。美國專利商標局拒絕注冊,認為該商標可能會貶低亞洲血統的人。樂隊負責人西蒙·譚(Simon Tam)提出上訴。法院在一項一致裁定中裁定,《蘭納姆法》對“貶低商標”的禁止是違憲的,因為它違反了《第一修正案》對基于觀點的歧視的禁止-政府禁止發表言論(在這種情況下,以拒絕商標的形式注冊),因為商標傳達的是商標背后的想法。(美國專利商標局同樣駁回了涉及華盛頓紅皮人商標的類似的,也許是更著名的案件。該上訴在塔姆案中沒有得到解決。)
上個月,最高法院在Iancu訴Brunetti案(“?Brunetti?”)中的裁決取消了上述禁令中的第一個。1990年,埃里克·布魯內蒂(Erik Brunetti)創立了一條服裝生產線,每一件產品上的小寫字母“ fuct”都與眾不同。2011年,在看到其他人出售他的仿冒品之后,他試圖注冊他的商標“ FUCT”(“ Friends U Ca n't Trust”的縮寫),盡管與口頭辯論時所說的語音相似,“褻瀆單詞的褻瀆過去分詞形式。”?美國專利商標局否認注冊,認為該詞“丑聞”,根據《蘭納姆法》被禁止。
最高法院在布魯內蒂(Brunetti)的裁決雖然不是一致的,但得出的結論與兩年前在塔姆(Tam)的結論相似,根據《第一修正案》的規定,《蘭納姆法》(Lanham Act)對“不道德”或“丑聞”商標的禁止也是違憲的,因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其基本信息與“社會的正派或禮節”相符的情況下,可以授予此類商標,但是如果他們違反了這些相同準則,就會遭到拒絕。法院援引了美國專利商標局關于對毒品說不的商標授予商標的決定中的差異-真實性是生命的最佳選擇,贊揚耶和華,但對MARIJUANA COLA(“濫用毒品的人不當使用”)和BONG HITS 4 JESUS(因為“基督徒會在道德上被激怒”)。法院承認,盡管USPTO的決定是可以辯護的,但根據這些標志中的哪一個對許多美國人而言可能是令人反感的,
這是否意味著您現在可以將自己喜歡的四字母專有名詞注冊為商標?目前,答案可能是肯定的。此外,最高法院的裁決通過完全廢除這兩項規定,不僅提出了在商標中使用專有名詞的問題,而且提出了其他問題。一個例子是,如果商標中包含色情圖片(可能會對成人娛樂業造成重大影響)或暗示潛在的非法活動(可能會對州和聯邦法律可能對產品的營銷產生重大影響),則是否可以注冊商標?合法性方面有所不同,例如擁有和出售大麻)。
正如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在部分異議中所指出的那樣,出于關切,布魯內蒂的決定將“產生不幸的結果”,國會很可能會針對某些類型的商標修改《蘭納姆法》。但是,盡管阿利托大法官指出,更“精心設計的法規,禁止注冊包含在概念表達中沒有真正作用的粗俗術語的商標”,該修訂法規中的任何限制都可能會在法庭上受到質疑。因為它們構成了觀點歧視的一種形式。
但是,在這些有爭議的范圍內的商標申請將無法免除更多常規限制。例如,一個人不能注冊為商標的名稱,面部,或者一個活生生的人沒有這個人的同意簽名,也不會一個商標如果由任何一個國家,州,市的標志進行注冊。
最重要的是,商標注冊普遍要求商標必須與“商業”中的特定商品或服務相關聯,并且商標不得與先前注冊的商標混淆。這可能會導致爭奪USPTO注冊明確商標。但是,當賣方可能無法以禁止使用產品名稱的媒體形式做廣告時,尚不清楚是否可以在商業中輕易使用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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