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使用藥品商標的行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22
4月21日,米蘭法院宣布撤銷不使用SocietàProdotti Antibiotici spa公司持有的“ Venolen”商標(第4825/15號決定)。該裁決批準了由Pharma Line srl公司提起的索賠,該公司1998年獲得了具有相同名稱“ Venolen”的藥品的營銷許可,并在整個意大利銷售。
屬于米蘭法院“ A”商會的法官首先確認了?Pharma Line的地位,“鑒于它可能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實踐上都會阻礙其自身的經濟活動”。被告的商標,“自1998年以來一直在其藥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
董事會進一步指出,原告“已履行了義務,盡管間接地作為負面事實,證明了被告沒有使用”商標,盡管這是間接的。特別是,Pharma Line提供了以下證據:
1995年《藥品代表年鑒》和2006年《藥品配方》,其中唯一帶有“ Venolen”商標的產品是Pharma Line。
被告網站的摘錄,其中包含從1947年至2007年推出的產品列表,但沒有出現該標志的信息;
被告的2006年和2013年價格表,其中沒有“ Venolen”品牌產品;
在Google上進行關鍵字搜索的結果,該搜索未返回“ Venolen”商標下的被告的任何藥品;
網站www.archive.org的摘錄顯示,被告的網站在2001年,2002年,2007年和2010年的產品中均未注明“ Venolen”。
鑒于上述情況,法院得出結論認為:“收集到的證據允許在合理,準確和一致的證據的基礎上,從開始或之后,無論是在商標使用之前還是之后,都沒有使用有爭議的商標。 “原告開始使用相同符號”。法官們指出,應由被告證明相反的情況;但它沒有加入法院程序,也沒有回復原告的前一封警告信。
因此,法院宣布自最初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撤銷該商標,并命令被告支付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