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達黎加-商標和版權侵權的刑事訴訟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22
侵犯知識產權通常被視為民事案件。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侵權的嚴重性和所造成的損害會導致刑事處罰。
在哥斯達黎加,《關于遵守知識產權程序的法律》規定了針對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以及在某些涉及商標和版權的情況下的刑事訴訟。
刑事商標侵權:
根據哥斯達黎加法律,以下行為被視為侵犯商標權,應處以罰款和/或監禁,處以幾個月至五年的罰款:
偽造注冊商標,以致損害商標注冊所賦予的專有權。
帶有注冊商標的假冒商品(包括其包裝或容器)的出售,出售,儲存,進出口,對商標注冊所賦予的專有權造成損害。
出售或出售與購買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的外觀設計,以致損害商標注冊所賦予的專有權的方式。
偽造為公司的授權分銷商的標識,其商標注冊方式會導致商標名稱授予的專有權受到損害。
地理標志或原產地名稱的使用可能導致公眾對所有者或制造商的身份來源產生困惑。
刑事訴訟不能依職權發起。該商標擁有者或犯罪的任何其他受害者必須以提起刑事訴訟文件檢察官辦公室提出申訴。
刑事版權侵權:
《哥斯達黎加法律》還對涉及侵犯版權的案件提起刑事訴訟,根據侵權人是否有牟利動機,列舉了數月至五年不等的罰款和/或監禁,并處以罰款。商業侵權者將受到最高刑罰。其中一些動作是:
未經所有者同意,直接或間接地向公眾表演或傳播文學或藝術作品。
在版權注冊之前,出于欺詐目的對他人擁有的文學或藝術作品,錄音制品,固定或非固定表演或廣播進行注冊。
未經授權復制文學或藝術作品。
未經授權固定,復制和廣播受版權保護的表演。
作為授權編輯,其復制數量要多于作者或權利人的授權。
作為一個人或與作者不同的另一人出版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其標題被更改或取消,或者文本被更改。
出售,存儲或分發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偽造副本。
更改,抑制,修改或削弱控制對受保護作品,表演,錄音制品或其他受保護主題的訪問的有效技術措施。
在刑事訴訟中,司法當局可以酌情決定或應權利人的要求下令銷毀假冒商品。他們還有權訂購以這種方式迅速銷毀或在特殊情況下銷往商業渠道之外的,用于制造或制造此類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而無任何形式的賠償。以最大程度地減少進一步侵權的風險。
根據哥斯達黎加法律,沒有專利和商業秘密侵權的刑事訴訟。但是,法律提供了民事補救措施,包括禁令,損害賠償以及對侵權物品的扣押或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