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案: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26
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的重審:廣州星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廣州鴻福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江蘇威孚集團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13) )民體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書]
個案摘要
廣州鴻福房地產有限公司(鴻福)是擁有1946396號(2002年9月28日注冊)和1948763號(2003年9月21日注冊)組合商標(“中文字星”的商標)的所有者。 ”),分別指定用于第36類的“房地產租賃,房地產管理”等服務和第37類的“建筑”等服務。鴻福后來將商標轉讓給了廣州星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星河公司)星河公司許可鴻福使用上述商標,并授權鴻福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鴻福及其附屬公司在廣州,北京,上海和其他城市開發了多個“星河”房地產項目,獲得了許多獎項。
從2000年開始,江蘇威孚集團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威孚)在江蘇省南通市啟動了以“星河花園”,“星光花園”,“星光景觀花園”為名的各種房地產項目。這些公寓樓的名稱已由南通市民政局批準。
星河公司和鴻福公司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威孚。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威孚使用“星河花園”作為其公寓樓的名稱,不構成商標侵權,因為這不會誤導消費者對該建筑物的開發商。一審法院進一步裁定,由于威孚不具有搭便車的意圖,其行為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此威孚的行為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法院駁回了星河公司和宏福公司的訴訟請求。
星河公司和宏福公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維持原判。
星河公司和宏福公司隨后向最高人民法院(SPC)提出了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威孚使用與所引商標相近的“星河花園”這一名稱作為其公寓樓的名稱,很可能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對原告商標的侵犯。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認定威孚今后不得使用“星河”作為尚待?開發和出售的建筑物的名稱?,并應賠償星河公司和宏福公司50,000。人民幣造成的經濟損失。
意義
此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因為它涉及為房地產銷售服務注冊的商標的保護,以及法院判定侵權行為存在后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中澄清,當商標等知識產權與產權發生沖突時,是否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該商標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并考慮到公共利益。該案考慮到威孚公寓樓的名稱已被當地民政部門批準。此外,居民在該綜合樓居住了多年,沒有證據證明居民在首次購買時是否知道該建筑物的名稱侵犯了所引用的商標。完全終止使用“ Star River”會造成商標所有者和公眾/居民利益的不平衡。結果,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完全禁止使用建筑物名稱,而是裁定尚未開發和出售的建筑物不得使用該名稱。該裁決保護了商標?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減少所有者的利益,同時將對公共秩序和利益的損害最小化,突出了司法指導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