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新的商標制度會提高標準嗎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43
新的《商標法》的注冊要求和關于獨特商標的規定看起來將對制藥公司如何管理其商標戰略產生重大影響
加拿大繼續等待執行《 C-31法案》,《 2014年經濟行動計劃法案》(第1號)中規定的《商標法》修正案。該法案于2014年6月獲得王室批準,預計將于2018年實施。修正案的既定目標是使加拿大與國際慣例接軌,使其能夠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新加坡條約》和《尼斯協定》。立法修正案可能給所有行業的申請人帶來好處和挑戰,制藥行業也不例外。
免除注冊要求
C-31法案提出的最顯著的變化(也是引起最大關注的變化)是將使用分配作為注冊要求。
目前,商標申請必須至少基于一種申請基礎。最常見的備案基礎是:
在加拿大使用;
建議在加拿大使用;
在國外使用和注冊。
盡管可以根據在加拿大的使用意圖在加拿大提出申請,但是只有在提交使用聲明證明該商標在加拿大具有商業使用之后,才可以向加拿大注冊。該注冊僅針對在加拿大境內已將其商標投入商業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對于藥品商標,必須提交使用聲明以確保注冊安全的要求通常特別繁重。除非加拿大衛生部批準該藥品,否則該藥品不能在加拿大出售,通常,無論是樣品運輸還是在臨床試驗中使用該商標,均不構成足以支持其使用聲明提交的商標使用。鑒于該國漫長的藥品批準程序,藥品商標申請的許可與使用聲明的提交之間通常會存在很長的延遲,因此必須進行多次擴展。的確,一旦允許的最大擴展期限到期,通常必須重新提交申請。
一旦實施了該法令的修正案,商標申請的理由將被消除,申請人僅需在加拿大“使用或建議使用并有權使用”已申請的商標。在新制度下,無論在加拿大還是在世界其他任何地方都開始使用,注冊將僅在異議期屆滿后發出注冊申請。這意味著涵蓋藥品的商標可以在加拿大衛生部批準出售之前很久就可以注冊。此外,消除使用作為注冊的前提條件將使制藥公司能夠確保商標安全?商標注冊幾乎涵蓋所有類型的藥品和服務,而從未在加拿大使用過該商標。
非傳統商標和獨特性審查
盡管將配藥作為注冊的先決條件可能會在制藥領域發生可喜的變化,但其他修訂可能并不那么有利。
在現行制度下,除了區分偽裝申請(即商品的形狀或其包裝)外,不對獨特性進行審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申請人提交獨特性證據。修正案消除了將假裝作為一種獨特商標的概念,而是用擴展的“商標”定義代替了它,以包括各種非傳統商標。雖然這代表著朝著廣泛接受各種非傳統商標(例如,氣味,口味和質地)的重大轉變,但是注冊非傳統商標(實際上是所有商標)的申請將受到特殊性審查。如果注冊服務商認為所申請的商標并非天生具有獨特性,商標申請的提交日期,并且注冊將僅限于證明該商標具有顯著性的加拿大各省和地區。
在制藥領域,尤其是對于非傳統商標(例如,藥片或膠囊的顏色)尋求商標保護的情況下,獨特性的檢驗將特別重要。彩色標記在加拿大被認為具有固有的可注冊性(Smith,Kline&French v Registrar,[1987] 2 FC 633),并且目前不接受特殊性檢查。但是,在新的商標制度下,注冊所有非傳統商標(包括彩色商標)的申請都需要具有獨特性的證據。
在加拿大的反對和訴訟表明,制藥公司很難確定非傳統商標(例如,彩色藥片或膠囊)已經變得與眾不同。令人擔憂的是,一旦實施新制度,將在審查階段采用相同的高門檻確定獨特性,從而使這種商標甚至到達異議階段既昂貴又困難,更不用說使其成為現實了。注冊。
聯邦法院最近在Pfizer Products Inc訴Canadian Generic Pharmaceutical Assoc??(2015 FC 493)案中的裁決?突顯了申請人在確定應用于藥片或膠囊的顏色有助于將權利持有人的商品與其他商品區分開時的高證據負擔。該案涉及輝瑞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由應用于鉆石形片劑整個可見表面的藍色組成。該申請被加拿大仿制藥協會成功反對。商標異議委員會成立之時,偉哥片劑的設計在患者中獨樹一幟,但輝瑞未能證明在所有相關消費者群體的醫生和藥劑師中,它也獨具特色。
輝瑞對該決定提出上訴,認為輝瑞制藥委員會要求在患者,醫師和藥劑師之間建立獨特性,在應用獨特性測試時犯了錯誤。
聯邦法院維持商標異議委員會的裁決,即偉哥片劑的設計并非輝瑞或任何單一來源的特征。法院同意,不需要在每個消費者子類別中都建立獨特性,而是需要在包括消費者,醫生,藥劑師和患者在內的整個普通消費者群體中獲得高度認可。但是,它仍然發現,醫師,藥劑師和患者出于識別目的對偉哥片劑設計外觀的有限使用不足以建立商標注冊所需的獨特性。
該案確認,在制藥行業中,與眾不同的測試與其他任何測試相同:申請人必須在各種可能性之間證明相關消費者在很大程度上將商標與單一來源相關聯。但是,在藥品方面,如果相關的消費者包括使用產品的患者,開藥的醫生和配藥的藥劑師,并且通常由專業人士或在專業人士的建議下做出購買決定,則此類標記的獨特性將本質上更難建立。
鑒于在制藥領域建立非傳統商標的特殊性存在困難的門檻,而且實際上總是反對這些類型的申請,因此對特殊性的檢查只會增加更多的障礙,使得注冊非傳統商標更加困難例如制藥業中的彩色片劑或膠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