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應注意哪些問題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45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該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商標注冊人合法有效地使用商標,通過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起到清理閑置商標、盤活商標資源的作用,有利于遏制商標惡意注冊以及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等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商標局受理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因此,注冊人在注冊商標被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收到提供使用證據通知后,有義務向商標局提交商標使用證據,可以自己進行答辯,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答辯。商標注冊人為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則需要委托代理機構進行答辯。
結合多年從事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工作的經驗來看,筆者認為商標注冊人在提交使用證據時應當注意以下7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使用商標的主體應為商標注冊人或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商標使用人應有合法使用權,若許可他人使用應當提交相應的許可合同或授權書。需要注意的是,僅提供許可合同或授權書,沒有其他使用證據并不能視為商標有效使用。
第二,應當提交規定期限內的使用證據。在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案件中,商標注冊人應提供撤銷申請日之前三年的商標使用證據,不在該三年范圍內的證據不予采信。例如,申請人是2020年8月10日提交的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則商標注冊人則需要提供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之間的使用證據。
第三,使用證據要明確體現商標圖樣。若未體現商標圖樣或在使用過程中商標的外觀發生了實質性改變,其證據材料不予采信。
第四,使用證據應能夠體現商標是在注冊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準備答辯材料前,應明確被提出撤銷申請的商品或服務是哪些,有針對性地整理使用證據,避免“答非所問”。
例如,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人對核準注冊在第30類商品上的某件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該商標有效商品為茶、糖、咖啡,但是申請人提出的是部分撤銷,只對商品茶上的注冊提出了撤銷申請,而商標注冊人答辯時所提交的都是有關糖商品上的使用證據,則即使商標注冊人提供的使用證據非常充分,但是提交證據的商品與申請人撤銷的商品不一致。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會判定商標注冊人提供證據商品與申請人撤銷的商品不符,商標注冊人在撤銷申請人所提的撤銷商品上并沒有進行有效的答辯,因此商標局會依法作出撤銷決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在茶商品上的注冊。
又如,商標注冊人在提交注冊申請時向商標局提交在第9類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是揚聲器音箱、燈箱。在商標注冊審查過程中,因有在先近似商標,商標局駁回了在揚聲器音箱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在燈箱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但是,商標申請人實際是一家生產揚聲器音箱的企業,并不生產燈箱。在揚聲器音箱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被駁回后,仍然在該商品上繼續使用這一商標。撤銷申請人對該商標提出了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商標注冊人向商標局提交了多年來在揚聲器音箱商品上的使用證據,但因并沒有在燈箱商品上使用該商標,所以無法提交有關商標在燈箱商品上的使用證據。這種情況也是上文所說的提供證據商品與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商品不符,該商標最終被撤銷。
第五,商標的使用地域必須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在案件審查過程中還有一種情況也是不符合答辯要求的,如前述9類揚聲器音箱、燈箱商品上的商標若僅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適用,其證據可能被不予采信。
第六,商標注冊人可以提供各種證據,主要包括銷售合同、服務協議及與其對應的發票、檢驗報告、進出口報關單、產品圖片等,其中最具證明力的證據就是合同和發票。例如,委托生產加工合同及相應的發票和轉賬記錄、銷售合同及相應的發票和轉賬記錄,銷售到國外的商品或者從國外進口的商品還可以提供進出口報關單。
第七,商標應該在真實公開的商業活動中使用,小范圍不公開或非商業性的使用都不能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例如,企業在自己定制的贈品上的使用,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視為注冊人對其商標的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