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稱商標許可可維持破產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47
本周,在Mission Product Holdings Inc.訴Tempnology,LLC一案中,最高法院解決了巡回法院之間關于許可人宣布破產時如何處理商標許可的爭議。根據《破產法》,債務人可以在宣布破產后拒絕執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盡管《破產法》明確規定,當許可人拒絕專利許可時,被許可人只要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就可以繼續使用該專利,但其中并未包含商標許可的此類規定。因此,當第一巡回法院審查Mission Product Holdings時,它裁定,當債務人Tempnology拒絕其商標時在獲得被許可方Mission Product的許可后,該許可被撤消,要求Mission Product停止使用該商標,并且僅對Tempnology的財產進行無擔保索償。這種持有情況與第七巡回法院早先的發現完全相反,后者指出,當債務人拒絕許可時,拒絕就相當于違反合同,被許可人可以在許可剩余期限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被國際商標協會稱為“商標許可中最重要的未解決法律問題”?,最高法院迅速介入以理清事情。依照第七巡回法庭的解釋,法院由卡根大法官(Kagan)提出意見,并由其他7名法官加入。法院裁定,當債務人-許可人拒絕商標許可時,就等于違反了合同。因此,如果許可人未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則被許可人可以在許可期限的剩余時間內繼續使用該商標,并要求賠償損失。
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加入了多數意見,并發表了同意意見,以闡明,除其他事項外,并非“每個商標被許可人都有不受限制的權利,可以在拒絕后繼續使用許可商標。”?相反,這些權利可能會受到適用的非破產法律(包括州法律或合同中的語言)的影響。
商標被許可人現在可以放心了,因為根據破產法,如果許可人突然(或視情況而并非突然)宣布破產,則不再可以放棄其使用許可商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