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分配和商標用盡:西班牙法院的新判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47
商標權利范圍的限制,尤其是商標持有人必須滿足哪些要求才能控制經其同意將合法產品投放市場的方式,隨后可能由第三方購買者進行商業化,是商標訴訟程序中的常見主題。
該問題通常是由于奢侈品的商標持有人(具有豪華先兆的產品)的商標持有人所提起的商標侵權訴訟而引起的,該商品是通過選擇性分銷系統在市場上針對不屬于該產品的第三方經銷商進行銷售的系統。
現在,馬德里上訴法院在2016年3月18日的一項判決中已經公開(第106/2016號決定,Perfumeria Miralls SL和PerfumeríaInternacional SL對Loewe SA,Parfums Chtistian Dior SA等),再次解決該問題。法院接受被告Perfumeria Miralls SL和PerfumeríaInternacional SL。提出的上訴,撤銷一審裁決,并駁回對其提出的侵權訴訟。
該案中的被告既充當索賠人產品的分銷商又充當零售商。一方面,法院認為,作為分銷商,被告對最終由其客戶-零售商向消費者出售產品的惡劣條件不承擔責任(即,首先也是被告的Hiperlic SL最初被發現)。有商標侵權責任,但未提起上訴)。另一方面,作為零售商,根據法院,沒有證據表明被告銷售索賠人產品的條件,因此無法確定這些條件是否可以證明不適用用盡權利權利原則。
法院宣布,被告不屬于索賠人所建立的選擇性分配制度的一部分,這一事實不足以為排除后者權利枯竭的理由。如果商標持有人可強制執行其商標權利,是不是因為銷售的產品的選擇性分銷系統外,但由于實際條件上的產品銷往(如樓宇的外觀,還是員工,一路產品的廣告或展示等)可能會損害商標的聲譽。
除了上訴中的案件特殊性之外,馬德里上訴法院的裁決沒有背離公認的判例,該判例已經確認了這種情況(即,在授權的商業渠道之外以不利于商業形象的條件商業化產品)。商標),作為未用盡商標所有人權利的情況之一(例如,在歐盟一級,歐洲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的判決,C?59 / 08,Copad v.Christian Di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