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協定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50
? 《知識產權協定》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我國于2001年12月1真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該協定開始在我國生效。
??? 《知識產權協定》最重要的意義在于,它首次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緊密聯系起來,使兩個似乎毫不相干的領域相聯姻,從而使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地位大幅度提升。一方面,自《知識產權協定》實施以來的10多年間,世界上已經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絕大多數國家,不論是否加入WTO,都已經或者正在對其知識產權法律規范進行修訂或者重制。另一方面,在美國首開先河地制定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后,歐盟、日本、韓國、印度、俄羅斯等國家或地區也相繼制定了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我國從2005年8月起,也開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訂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相應的辦公室,進行相關工作。
??? 《知識產權協定》所具有的另一個重要意義在于,它促進了世界各國國民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尤其是國家領導人、政府官員和企業管理者知識產權意識有了明顯提高。
??? 《知識產權協定》所具有的第三個重要意義就是,它在序言中要求WTO各成員明確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權”。在此之前,世界各國對知識產權的定性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由此而制定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建立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存在著差別。尤其是在授權程序、保護方式、救濟措施等方面,各自的作法有較大的距離。《知識產權協定》要求WTO各成員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權,那么,知識產權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知識產權歸屬于作者、發明人以及其他開發出智慧創作物的創作者,國家不得以公權加以干涉。
??? 在《知識產權協定》簽訂之前,國際上已經締結了20多個知識產權保護條約,包括《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PCT、《馬德里協定》等。但是,這些條約都僅涉及知識產權某一方面的內容,只有《知識產權協定》才將知識產權作為整體創建了一個保護體系,相當于國際知識產權法典。這有利于人們對知識產權體系化、國際化的認識,有利于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知識產權的戰略地位。《知識產權協定》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是私權,是為了強調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不能因權利主體是本國人或者外國人而導致其待遇有所不同,不能因知識產權客體是在國內完成還是在國外完成而導致其待遇有所不同。不管這種歧視是基于國籍或居所,是基于技術領域或技術生產地;也不管這種歧視是基于產品、基于本國生產還是從國外進口的,都是不允許的。換言之,知識產權不是像稅收或配額那樣,不可以根據國家政策對不同權利主體或不同權利客體進行上下調節的經濟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