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體商標規格是否全部更改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51
如果歐洲聯盟法院同意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即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關于共同體商標規格的現行做法將需要改變,即商標規格中的尼斯類標題未必足以證明清楚,準確地注冊所涵蓋的商品和服務。
某些國家(包括英國)廣泛采用商標注冊僅涵蓋規范中所述的那些商品或服務的方法。其他成員國和OHIM認為,如果使用尼斯類標題,則該規范涵蓋整個類。
根據OHIM在OHIM Communication 4/03?[1]中的做法,最初拒絕為尼斯類41的類標題注冊商標“ IP TRANSLATOR”的申請,因為它描述了類標題中未標識的某些41類服務(例如知識產權領域的翻譯服務)。
上訴后,三個問題已提交歐洲法院進行初步裁定。
在歐盟商標指令中,是否:
對商標申請所涵蓋的各種商品或服務進行標識所必需的,如果有的話,其明確程度和精確度如何?
是否可以使用尼斯類標題來識別商標申請涵蓋的各種商品或服務?
根據OHIM Communication 4/03解釋使用尼斯類標題是否必要或被允許?
Bot辯護律師得出結論,歐洲法院應該對所有共同體和國家商標注冊的商標規范中有關商品或服務標識的要求采用統一的解釋。《共同體商標條例》[3]中的規則是一個很好的起點。
第一個問題
盡管該法規要求明確說明需要尋求保護的商品和服務的性質,[4]但該法規中沒有要求使用尼斯分類系統。
平衡共同體商標的基本原產地功能和所有人在歐盟使用商標的權利與商品自由流通和提供服務的原則相抵觸,意味著規范中商品和服務的標識必須足夠清楚,準確,清晰易懂,可以使法院和其他商人確定商標的保護范圍。
Bot辯護律師確定了兩種可行的方法:要么在應用程序中包括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列表,要么應用程序可以標識所涵蓋的基本商品或服務,從而可以確定其“基本目標特征和特性” 。
第二個問題
盡管尼斯分類系統可用于以足夠的清晰度和精確度確定規范的范圍,但并非在所有情況下都適用,特別是在類別標題不明確的情況下。但是,只要滿足這些一般要求,就不會阻止申請人使用班級標題。
第三個問題
OHIM通訊是內部的行政文件,而不是立法文件。雖然OHIM打算通過為規范范圍建立清晰可預測的框架來提供法律確定性,但OHIM通訊并未這樣做,并且偏離了法規中規定的原則。
班級標題的使用不鼓勵法律確定性,因為尼斯班級的內容會發生變化,并可能扭曲市場競爭。
鑒于這種觀點,?共同體商標申請人已經在考慮對其申請策略進行適當的更改,通常只有很小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