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爾尼公約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51
??? 1886年9月,英、法、德等10個國家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締結了一部關于版權國際保護的公約,這就是《伯爾尼公約》。經過一個多世紀的發展和不斷修正,《伯爾尼公約》已成為國際版權保護中最為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我國于1992年Ⅱ0月就正式加入該公約,并在修改的《著作權法》中,大量借鑒了《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規定,使我國的著作權保護更具有國際性。
? 《伯爾尼公約》的締結目的在于保護作者就文學、藝術作品享有的權利。一切文學、科學與藝術作品,不論其采取什么表現形式或表達方式,都屬于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為此,該公約還以列舉的方式列出了一系列屬于“作品”的客體,以便成員國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加以適用。該公約的主要內容是各成員國必須授予的經濟權利,包括翻譯權、復制權、公演權、廣播權、朗誦權、改編權、錄制權、制片權等。這些權利是該公約要求各成員國賦予作者權利的最低要求,各成員國可根據本國情況對其加以擴展和細化。對于一般作品,該公約的保護期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
??? 《伯爾尼公約》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和版權獨立性原則等。國民待遇原則早在1883年的《巴黎公約》中就已被確立。《伯爾尼公約》規定的“國民待遇”包括兩方面內容:第一,享有該公約各成員國依本國法已經為其本國國民提供的版權保護;第二,享有該公約提供的專門保護。?從該公約第3、4、5條可以看出,享有國民待遇的人是:(1)《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其作品不論是否已出版,在一切成員國中享有該公約要求的保護;? (2)非成員國國民,其作品首先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出版,或首次出版同時發生在某成員國及其他非成員國的,也應在一切成員國中享有該公約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護;? (3)非成員國國民在成員國中有慣常居所的,也適用此原則。
??? 自動保護原則在《伯爾尼公約》中的表述是這樣的:享有及行使依國民待遇所提供的有關權利時,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按照這一原則,該公約成員國國民及在成員國有長期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創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版權;非成員國國民又在成員國無長期居所者,其作品首先在成員國出版時即享有版權。但是,該公約仍允許成員國保留“固定要求”,即雖不能以履行手續為獲得版權的前提,但仍舊可以“將作品固定在有形物上”作為獲得版權的前提,因為這項要求僅僅等于把某些類型的作品(如口頭作品)排除在版權保護外,并沒有要求任何的手續。然而,自動保護原則并非對版權地域性特點的根本突破。為了避免這種誤解,們白爾尼公約》規定了版權獨立性原則:享有國民待遇的作者在該公約任何成員國所得到的版權保護,不依賴其作品在來源國受到的保護;在符合該公約中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該作者的權利受到保護的水平、司法救濟方式等等,均完全適用提供保護的那個成員國的法律。例如,在英國,為個人娛樂目的而復印一份享有版權的作品,將構成侵權;在巴西,同樣的方式卻被視為“合理使用”。那么,一本巴西作品如果在英國被復印了一份,英國必須依自己的版權法認定這種復印屬于侵權,而不能依巴西版權法否認其為侵權。這就是版權獨立性的表現形式之一。
??? 《伯爾尼公約》規定的權利限制、權利范圍等等,也已經大部分為我國著作權法所吸收。在版權產業日益顯現出其深厚經濟潛力的今天,《伯爾尼公約》作為國際版權保護的標準,應當得到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家的重視。
??? 《伯爾尼公約》給作者授予了精神權利,該公約第6條之2規定:(1)不受作者財產權的影響,甚至在上述財產權轉讓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張對其作品的著作者身份的權利,并享有反對對上述作品進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損于作者聲譽的其他損害的權利。(2)根據前款給予作者的權利,在其死后至少應保留到財產權期滿為止,并由向之提出保護要求的國家本國法所授權的人或機構行使。但在批準或加入本條約時其法律未包括保護作者死后保護前款承認之權利的各國,有權規定這些權利中某些權利在作者死后無效。(3)為保障本條所承認的權利而采取的補救方法由向之提出保護要求的國家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