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性質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51
? 1)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
? 民事權利之本質是國家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給予的保護,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結合,是種類化了的利益。①民事權利是由民法所確認的權利,它不同于任何公法上的權利,如憲法上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勞動權和休息權等。說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首先在于知識產權是由民法所確認的一種權利。@其次,知識產權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智慧創作物所享受的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再次,知識產權體現為智力勞動者一定范圍內的行為自由。例如,作者對其作品享有是否公之于眾的自由,發明創造者享有是否就其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自由,商標擁有者享有是否申請注冊的自由等等。最后,知識產權在性質上是一種法律之力,它不僅使知識產權所有人獲得了在法律范圍內的行動自由,而且使知識產權所有人憑借法律賦予的這種力量可以請求相對人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有權直接支配智慧創作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當其權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有權獲得法律的保護。
??? 強調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還說明知識產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權利和義務關系。
? 2)知識產權是私權
? 《知識產權協定》在序言中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是私權。私權是與公權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將知識產權定性為私權,是現代社會法律革命和制度變遷的結果。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與發展經歷了一個由封建特許權向資本主義財產權制度的嬗變。封建特許權包括印刷特權與制造特權,是封建君主以敕令或者政府令狀的形式,給出版商授予印制特權或者給工匠藝人授予制造、銷售特權。以特許權形式授予的印刷特權或者制造、銷售特權是一種欽定的行政庇護,而非法定權利。隨著封建制度的衰落和資本主義制度的興起,君授特權逐漸失去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代之而起的是一種新型的權利制度,即知識財產所有權。自1624年英國的《壟斷法規》、1709年英國的《安娜女王法》、1790年美國的專利法和版權法、1790年法國的表演權法等開始,這種知識財產所有權制度逐漸被法律化、制度化,至19世紀后半葉,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至此,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還不是很明晰。①
??? 進入20世紀后,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國家雖然越來越多,但是對知識產權私權性的明確肯定者并不多,有許多國家將知識產權作為公權,如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英國和美國的許多做法也具有明顯的公權痕跡。例如,英國以國家稅收的方式給版權人支付版稅;美國明確規定,只有在美國首先出版作品并向美國國會圖書館繳納兩本最好的樣書后才能在美國獲得版權。直到20世紀90年代,泰國仍然將知識產權作為公權對待,認為侵犯知識產權就是對國家的犯罪,主要通過警察部門來保護知識產權。改革開放以前,我國也將知識產權當作一種公權。正因為如此,國際社會很難形成統一的保護標準,尤其是在執法和司法方面,更是各行其是。
??? 《知識產權協定》將知識產權明確定性為一種私權,為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奠定了共同的基礎,為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鋪平了道路。
??? 3)知識產權是一種人權
??? 《世界人權宣言》②等國際人權公約都明確賦予知識產權人權性質,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1)創作者對其智慧創作物所享有的權利;(2)社會公眾分享由智慧創作物所帶來之利益的權利。這兩項權利緊密相聯,都是國際社會承認的基本人權。
??? 不同歷史時期的不同法律文件,以不同的立法取向對知識產權的人權屬性作出了說明。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稱:?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③此項規定無疑將著作權提升到了基本人權的崇高地位。
??? 20世紀以前,人權問題均由一國的權利宣言和憲法加以確定。知識財產保護與知識利益分享問題,往往依據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的具體情況,以憲法性文件加以規定,是為國內人權。進入20世紀后,以《聯合國憲章》為開端,制定了一系列國際性、地區性的人權憲章,使人權成為國際法的調整對象之一,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問題自此具有了國際人權的意義。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和1976年生效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秉承聯合國建立的人權原則和標準,參照《美洲人類權利和義務宣言》,提出了知識產權意義上的3項人權:參加社會生活的權利、享受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利益的權利以及對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應當指出,國際人權公約關于知識產權的3個條款是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保證創造者的知識產權得到保護,同時還要保證這種權利應當促進而不是約束社會公眾參與文化生活與分享科學進步的利益。換言之,創造者的權利與社會公眾的權利相互依存,并非相互排斥;尊重創作者的權利,將保證社會公眾獲得更為豐富的智力成果。
??? 私權與人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就人權體系而言,私人財產權即是人權的基本權利;就知識產權而言,它既具有私權屬性,同時又直接構成基本人權的內容。在私權與人權的統一范疇中,理性地把握與理解知識產權,有助于全面考察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理念和社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