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特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54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智慧創作物依法享有的權利,是由智慧創作物產生的所有權,因此它與有形物所有權具有許多相同的特征,如知識產權所有人與有形物所有人一樣,對權利客體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兩者都是對世權,其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是除權利主體之外的所有人。但是,由于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慧創作物,所以導致知識產權具有許多與有形物所有權相異的特征。
??? 1)知識產權空間效力的有限性
??? 知識產權空間效力的有限性也稱為地域性。其基本含義是,依據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取得的知識產權,一般情況下,其效力僅及于該國或地區,不具有域外效力。如果智慧創作物的創作者希望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其智慧創作物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就應當依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或者雙邊協定、多邊協定或者互惠原則,到相應國家或地區去取得知識產權。否則,其智慧創作物就不可能受其他國家或地區法律的保護。
??? 現在,盡管國際上已經締結了數十個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但是,這些條約只不過是架設在各個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橋梁,使得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或地區的人們能夠通過這樣的橋梁,將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其他國家或地區,而并不是將知識產權之效力空間進行了擴展。例如,根據歐盟知識產權條例或指令取得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歐盟及其成員國范圍內有效力,在域外仍然是無效的。
??? 除知識產權外,其他的民事權利,尤其是有形物所有權,是否也具有這種地域限制呢?比如,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花錢買了一塊手表,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取得了該手表的所有權。如果你戴著這塊手表到其他國家去,該國法律會承認你對該手表享有的所有權嗎?結論當然是肯定的。顯然,動產所有權不具有地域限制。由于不動產所有權無法脫離其所在地,所以不發生效力的地域限制問題。
??? 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某些特殊種類的知識產權之效力可以作適當延伸。《巴黎公約》第6條之2第1項規定:“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一項商標在該國已成為馳名商標,已經成為有權享有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標構成對此馳名商標的復制、仿造或翻譯,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亂時,本同盟各國應依職權——如本國法律允許——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該另一商標的注冊,并禁止使用。商標的主要部分抄襲馳名商標或是導致造成混亂的仿造者,也應適用本條規定。”顯然,《巴黎公約》的該項規定,將馳名商標的效力延至巴黎同盟各國。但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并不因此而受到質疑。
? 2)知識產權保護期的有限性
? 知識產權保護期的有限性也稱為時間性。其基本含義是,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受保護。任何一項知識產權,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就會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全人類的共同精神財富。任何人在不侵犯原知識產權所有人精神利益的前提下,都可以自由使用相應的智慧創作物。
??? 但是,對知識產權時間性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知識產權保護期的長短因法域不同而不同。就某一種類的知識產權而言,有的國家或地區給予的保護期長一些,而另一些國家或地區則短一些;有的國家或地區可能給予無期限限制的保護,而另一些國家或地區則作了限制。例如,著作權或版權中的署名權,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給予的保護基本上不受時間限制,而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都規定了時間限制。(2)知識產權保護期的有限性因時代不同而不同。以商標權為例,蘇聯和我國1963年的《商標管理條例》都規定注冊商標的保護期沒有限制;而現在,俄羅斯商標法和我國現行商標法都給予了限制。(3)知識產權保護期的確定性因知識產權的種類不同而不同。例如,專利權、著作權的保護期是完全確定的,各個國家或地區的規定都差不多;但商標權的保護期基本上是形式的有限,而實質的無限,即商標權的每一個保護期都是一定的、有限的,但可以續展,且續展的次數不限。也就是說,只要商標權人愿意,可以通過續展使其商標權受到永久保護。此外,商業秘密的保護期是不確定的,只要商業秘密擁有者能夠保住其商業信息不被披露,其商業秘密就能受到保護。商業秘密一旦被披露,其保護就即刻終止。(4)某些種類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沒有限制,如地理標志權、署名權等。
??? 正因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有著如此復雜的情形,所以,有學者否定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實際上,知識產權中的許多權利都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少部分權利的時間限制不明顯或者不明確,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尤其是將知識產權與有形物所有權相比,其時間性就更明顯了,因為有形物所有權的存續原則上只與其客體是否存在相關,即只要物本身還存在,由該物產生的所有權就存在。
??? 3)知識產權的獨占性
??? 知識產權的獨占性也稱排他性或專有性。其基本含義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其知識產權。
??? 與有形物所有權的排他性相比,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有三個特點:? (1)有形物所有權的排他性是針對特定對象的,而知識產權的排他性是針對一般對象的。以“飛亞達”手表為例,“飛亞達”是商標,依法產生的是商標專用權;而“飛亞達”手表是有形物,依法產生的是所有權。若張三買了一塊“飛亞達”手表,李四也買了一塊與張三相同的“飛亞達”手表,那么,張三對其手表的所有權并不影響李四對自己手表的所有權。這就是有形物所有權排他性對象的特定性。而“飛亞達”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只是對自己設計的該商標享有專用權,而且對任何人設計的與“飛亞達”相同的商標都具有約束力,即有權禁止他人將自己設計的“飛亞達”商標使用在手表或者與手表類似的商品上。這就是知識產權獨占性效力的普遍性。(2)有形物所有權的排他性是物之自然屬性的法律化,而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則是法律規定的自然化。就某一具體物而言,其自然屬性決定了它要么是我的,要么是你的;不可能同時是我的,也是你的。法律只不過是對這種現象的確認。但是,對知識產權客體而言,因為它可以同時被若干個主體獨立創作出來,事實上可以同時被若干個主體管領和支配,但法律規定不允許每一個創造者都能同時享有權利,于是硬性規定只能由其中的一個主體享有權利,將其他主體排除在權利主體之外,確保一個主體的獨占地位。(3)有形物所有權的排他性具有絕對性,而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只具有相對性。一般情況下,法律不允許他人未經所有權人授權而利用其物權,否則,利用人即構成對所有權的侵犯;而法律允許他人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智慧創作物加以利用,即知識產權的限制。這也是某些知識產權學者主張知識產權沒有獨占性的理由所在。盡管這種理解有一定的道理,但其理由并不充分。
? 4)知識產權產生的法定性
? 知識產權產生的法定性也稱國家授予性。其基本含義是,任何一項智慧創作物能否產生相應的權利,都必須依相關法律的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取得知識產權的智慧創作物,不能產生相應的權利。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①的3種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25條規定的5種對象等,就不能依法產生相應的權利。
??? 另外,知識產權的法定性還表現為,法律規定必須經有關國家主管機關審批授權后才能產生相應權利的,有關人員必須依法律規定提出申請,辦理相應手續后,其權利才能產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4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由此可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就應當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經商標局核準注冊后,才能依法產生專用權。專利權、工業晶外觀設計權、地理標志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都是如此。
??? 除了上述4項特征外,知識產權還有其他一些特征,但是,爭議較大,在此不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