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56
???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源于19世紀末,以1883年3月20日締結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9月9日締結的《伯爾尼公約》為標志。進入20世紀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創立的WIPO,使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進入一個新的階段。1991年11月25日締結的《知識產權協定》標志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從平面提升至立體,為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建立了一個基本一致的尺度和標準。
??? 眾所周知,知識產權制度中存在一個著名的兩難困境:智慧創作物的人類共享性、可傳播性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無論哪一個國家的國民,利用其智慧、時間、資金和勞動創作出來的智慧創作物,都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而且可以借助各種傳播媒介為各個國家所獲悉,然而,依據某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取得的知識產權卻只能在該法域內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 知識產權制度的這種兩難困境,過去未能解決,現在不能解決,而且在一個可預見的將來也不會解決,它還將繼續存在下去。其根本原因在于這種兩難困境給各個國家或者地區帶來許多的不便,但是由此所獲得的利益也是顯而易見的。既然知識產權制度中的這種兩難困境不可能在國家或者地區層面來解決,那么,在國際層面建立一種協調機制,使各個國家或者地區間的知識產權保護得到某種程度的協商或溝通,便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現在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則充當了這種角色。
??? 首先,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在各個國家或者地區間架起了一座橋梁,開通了一條管道,為相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供了便利。例如,《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對知識產權的范圍作了劃分,在世界范圍內統一了知識產權的種類和對象。凡加入WIPO的國家,都必須為《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所規定的知識產權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護,使成員國之間的保護范圍得到了基本的統一,為相互的進入創造了條件。
??? 其次,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是各個國家或地區建立統一保護的最低標準。例如,在版權保護方面,《伯爾尼公約》要求各成員國必須為版權提供的保護期限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必須對作者的精神權利給予保護。
??? 再次,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為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國民進入其他成員國所獲得的保護水平提供了保障。例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保證了各成員國為其他成員國國民提供的保護不得低于該國為本國國民提供的保護,或者不得少于公約規定的最低保護水平。
??? 最后,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為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國民在其他成員國獲得平等的保護提供了保障。例如,《巴黎公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所有成員國為任何成員國國民提供的保護都得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
??? 總之,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兩難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