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定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58
? 到目前為止,由于我國法律尚未對知識產權作出定義性規定,所以,知識產權學界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眾說紛紜。有主張對知識產權概念采用歸納式定義的,有主張對知識產權概念采用列舉式定義的,也有主張對知識產權概念不給予定義的。國外的知識產權學界也是如此。我國學者對知識產權的歸納式定義至少有十余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定義有3種:(1)知識產權是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生產經營活動中標記所有人享有的權利的總稱。③(2)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④(3)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支配其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⑤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知識產權概念的定義應當是最具有權威性的,它得到了世界貿易組織的認同。它的定義是: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智慧創作物依法享有的權利。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②都沒有對知識產權作定義性規定,而只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列出了知識產權的種類。《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產權包括有關以下項目的權利:
???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
??? (4)科學發現;
??? (5)工業晶外觀設計;
???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號和標記;
??? (7)制止不正當競爭;
???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基于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 《知識產權協定》第1部分第1條規定,本協定所保護的知識產權是指該協定第2部分第1-7條所列舉的對象,它們是版權與相關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晶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及未披露的信息等7個方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