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史程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4:59
? 中華民族具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勤勞智慧的中國人對世界文明作出了重大貢獻。但是,在對人類精神創作成果(mentalcreations)給予法律保護方面卻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據可考史料證明,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始于清朝末年,以1898年光緒皇帝欽準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為標志。此后,于1904年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商標法,即《商標注冊試辦章程》,1910年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即《大清著作權律》。至此,我國知識產權法的三大支柱基本構創完畢。
??? 在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時期,我國的知識產權法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具體情形是:(1)在專利保護方面,1911年真1月24日,北洋政府公布了《獎勵工藝晶暫行章程》,使專利保護制度得以延續發展;國民政府以后又對該章程作過幾次修訂,直到1944年5月,我國的第一部專利法才正式誕生。(2)在商標保護方面,北洋政府以《商標注冊試辦章程》為基礎,參照英國駐華使館代擬條款,對該章程進行修訂,公布新的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1930年、1935年和1938年,國民政府又頒布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3)在著作權保護方面,1915年,北洋政府以《大清著作權律》為基礎,制定著作權法。1928年,國民政府又頒布新的著作權法,于1949年進行過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做法是廢舊立新。1950年9月,全國出版工作會議通過了《關于改進和發展出版工作的決議》,強調出版單位要尊重著作權和出版權,不得有翻版、抄襲、篡改等行為。1953年,國家出版總署公布的《關于糾正任意翻印圖書現象的規定》規定:“一切機關、個人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書籍、圖片,以尊重版權。”1958年,文化部頒布《關于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草案)》;1961年,文化部對該規定進行了修改。在專利保護方面,政務院于1950年8月批準公布《保護發明權和專利權暫行條例》;同年Ⅱ0月,政務院財經委員會又公布了該條例的實施細則。按此規定,發明人原則上可以對其發明自愿申請發明權或專利權,但是,對有關國防的發明、有關與群眾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發明以及職務發明等,國家只頒發發明證書而不頒發專利證書。國務院于1963年明令廢止該條例,同時又頒布了《發明獎勵條例》。在商標保護方面,政務院于1950年公布《商標注冊暫行條例》;該條例于1963年被廢止時,國務院同時頒布《商標管理條例》以取代之。
??? 20世紀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處于停止狀態,但并非絕對不予保護。自70年代末至現在,改革開放政策已深人人心,經濟建設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就,與此相伴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了長足的發展。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我國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肇始的標記。緊隨其后,1984年3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誕生;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頒布;1993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出臺。這幾部知識產權單行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式建構完成。截止到2001年10月27日,《專利法》和《商標法》完成了第二次修訂,《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基本達到國際標準,尤其是已達到《知識產權協定》的標準。
??? 此外,我國還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活動,批準或參加了許多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到目前為止,我國參加的知識產權條約有《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馬德里協定》、《世界版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羅馬公約》和《知識產權協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