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執法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04
? ((TRIPS協議》第三部分規定了知識產權執法的內容,從第4l條到第60條,共20條。這是一套保證執法的規則,內容十分詳盡,是《TRIPS協議》頗具特色的一部分,該規則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相配合,使該協議成為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中執行力最強的條約。這也是《TRIPS協議》與過去所有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重要區別之一。
? (一)知識產權執法的一般義務
? ((TRIPS協議》第41條對于實施知識產權的程序提出了總體要求,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
??? (1)各成員應保證其國內法中含有本協議規定的執法程序,以便對任何侵犯受本協議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行為采取有效行動,包括采取及時防止侵權的補救措施及遏制進一步侵權的救濟措施。實施這些程序時,應避免對合法貿易造成障礙并防止有關程序的濫用。
??? (2)有關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序應公平和公正。這些程序不得不必要地煩瑣或費用高昂,也不應規定不合理的時限或導致無端的遲延。
??? (3)對一案件是非曲直的裁決,最好采取書面形式并陳明理由,裁決應及時送達有關當事人。裁決只應以證據為根據,并應為當事人提供就證據陳述意見的機會。
? ??(4)訴訟當事人應有機會要求司法部門對行政裁決進行審查,并在遵守成員法律中對重要案件的司法管轄權規定的前提下,有機會要求至少對初審司法裁決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司法審查。但是,各成員對刑事案件中的無罪判決沒有義務提供審查機會。
??? (5)《TRIPS協議》不要求各成員為知識產權執法而建立一種與一般法律執法不同的司法制度。
??? (二)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濟
??? 1.民事程序的基本要求
??? 各成員應向權利人提供有關執行本協定下任何知識產權的民事司法程序。被告有權獲得及時和充分詳細的書面通知,包括起訴的依據;應允許訴訟代理人代表當事人出庭,關于強制本人出庭的程序不應規定過于煩瑣;當事人有權陳述其權利要求并出示所有相關證據;該程序應規定~種識別和保護秘密信息的辦法,除非其違反現行憲法的要求。
? 2.對證據提供的要求
? (TRIPS協議》第43條第1款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出示了由其合理獲得的足以支持其權利要求的證據,并指出支持其權利要求的有關證據在對方控制之下時,司法當局應有權在確保秘密信息受到保護的條件下,命令對方出示該證據。
??? ((TRIPS協議》第43條第2款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以其他方式表示不提供必要的資料,或明顯妨礙知識產權訴訟程序,成員可授權司法當局基于向其出示的資料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判決或最終判決,包括由于未得到必要資料而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方提出的起訴或指控,但應向各當事人提供機會就指控或證據進行陳述。
??? 3.救濟
??? (1)禁令。司法當局有權作出停止侵權的決定,特別是有權在清關后立即阻止那些涉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進口商品進入其管轄內的商業渠道。但如果受保護的客體是在某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從事有關交易會構成知識產權侵權之前獲得或訂購的,各成員沒有義務賦予上述授權。
??? (2)損害。對明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的行為系侵權的侵權人,司法部門有權令其向權利人支付足以補償因其侵權行為遭受損害的損害賠償金。司法部門還有權令侵權人向權利人支付有關費用,包括相應的律師費用。在特定情況下,即使侵權人不知或沒有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的活動系侵權,各成員也可授權司法部門令其退還利潤或支付預先設定的損害賠償金,或二者并處。
??? (3)其他補救。為了有效地遏制侵權,司法部門有權在不給予任何補償的情況下,下令將被發現侵權的貨物清除出商業渠道,或者下令將其銷毀(除非如此會違背現行憲法)。司法部門還有權在不給予任何補償的情況下,把主要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業渠道,以便將發生進一步侵權的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此時應考慮侵權的嚴重程度和給予的補救及第三方利益之間的均衡。對于假冒商標貨物,除了例外情況,僅僅除去非法貼上的商標并不足以阻止該貨物進入商業渠道。
(4)獲得信息的權利。各成員可規定,司法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告知權利人有關參與生產和分銷侵權產品或服務的第三方的身份,以及他們的分銷渠道,除非這與侵權的嚴重程度不成比例。
? 4.對被告的賠償
? ((TRIPS協議》第48條規定了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賠償責任。該條規定的內容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對一方當事人申請的措施已經實施,但該申請人濫用了知識產權執法程序,司法當局應當責令該申請人向誤受禁止或限制的對方當事人就因濫用而造成的損害提供適當賠償。還應有權責令申請人為被告支付由此引起的包括適當律師費的開支。第二,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中,行政機關及其人員只有在善意采取或試圖采取特定的救濟措施時,才能免除他們對采取該措施的過失責任。??? .
? (三)臨時措施
? ((TRIPS協議》第50條規定了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臨時措施。這里所謂的臨時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程序開始之前一方當事人請求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采取的保全措施。《TRIPS協議》關于臨時措施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1)臨時措施的各項要求主要針對各成員的司法機關和民事訴訟程序,同時要求如果行政程序可以采取任何的臨時措施,應當執行該節規定的相同原則。
??? (2)司法當局應當有權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l臨時措施的范圍包括:①制止行為人任何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發生,特別是包括由海關放行的進口商品在內的侵權商品進入所管轄的商業渠道;②保存被指控侵權的有關證據。
??? (3)司法部門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任何可合理獲得的證據以使司法部門足以肯定該申請人是權利人,并且該申請人的權利正受到侵害或這種侵害即將發生。為保護被告和防止濫用程序,司法部門有權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或相當的擔保。
??? (4)如果己經采取了不作預先通知的I臨時措施,則至遲應在執行該措施后毫不遲延地通知受影響的各方。被告請求對所采取的臨時措施復議的,應當在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復議機會,在復議中應保證被告陳述的權利。經過復議,司法當局應當根據情況作出變更、撤銷或維持原決定的復議決定。
??? (5)《TRIPS協議》規定,為了讓司法部門驗明有關的商品,將要執行臨時措施的當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的必要信息。
??? (6)在采取臨時措施之后,申請人應在一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訴訟,可應被告的請求撤銷或暫停執行臨時措施。
??? (7)如果臨時措施被復議撤銷或因申請人的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失效或事后發現自始不存在對知識產權的侵犯或侵權威脅,根據被告的請求,司法當局有權責令申請人對因臨時措施給被告造成的損害予以適當賠償。
??? (四)與邊境措施相關的特別要求
??? 《TRIPS協議》第三部分第四節對成員應采取的邊境措施提出了特別的要求,為防止侵權物品和盜版物品的進口。這些特別要求主要包括十個方面:海關當局的暫停放行;申請;保證金或相當的擔保;暫停放行的通知;暫停放行的時限;對進口商和貨物所有人的補償;檢驗和獲得信息的權利;職權內行動;補救;微量進口。對邊境措施的特別要求實際上也是對臨時措施要求的具體化。
? (五)刑事程序
? 依照《TRIPS協議》第61條的規定,各成員應規定刑事程序和處罰,至少將其適用于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假冒商標或版權案件。可使用的補救手段應包括足以起威懾作用的監禁和罰金,處罰程度應與適用于同等嚴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處罰程度一致。在適當情況下,可使用的補救手段還應包括剝奪、沒收和銷毀侵權貨物和主要用于侵權活動的任何材料和工具。各成員可規定適用于其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刑事程序和處罰,尤其是故意并具有商業規模的侵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