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07
??? 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一節中,我們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WPPT)的制定背景已經做了介紹,此處不再贅述。顯然WPPT是為了彌補《羅馬公約》的不足,為解決鄰接權領域的新問題而制定的。WPPT共分五章,由33條組成。第1~23條(除第2l條外)系實體條款,第24~33條及第21條系行政管理條款。此外還附有“議定聲明”10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 一、與其他公約的關系
? 根據條約第1條的規定,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損減締約方相互之間依照《羅馬公約》已承擔的現有義務;不得觸動或影響對文學和藝術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或用于損害這種保護;不得與其他條約有任何關聯或損害其他條約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 二、表演者的權利
? (一)表演者的精神權利
? 依照條約第5條第1款的規定,表演者所享有的精神權利不依賴于其經濟權利的享有或轉讓。表演者對其現場有聲表演或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有權要求表明其表演者身份,除非使用表演的方式決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有權反對任何對其表演進行將有損其名聲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
表演者精神權利在其死后應繼續保留,至少到其經濟權利期滿為止,并應可由被要求提供保護的成員國立法所授權的個人或機構行使。但批準或加入本條約時其立法尚未規定在表演者死后保護上述全部精神權利的成員國,可規定其中部分權利在表演者死后不再保留。
? (二)表演者的經濟權利
? 依照條約第6條的規定,表演者的經濟權利包括:
? (1)對其尚未錄制的表演的經濟權利。即授權他人廣播或向公眾傳播其尚未錄制的表演以及錄制其表演的專有權利。
??? (2)復制權。表演者享有授權他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對其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直接或間接地進行復制的專有權利。
??? (3)發行權。即授權他人通過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形式向公眾提供其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復制品的專有權利。
??? (4)出租權。即授權他人將其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復制品向公眾進行商業性出租的專有權利,即使該原件或復制品已由表演者發行或根據表演者的授權而發行。
??? (5)提供已錄制表演的權利。即授權他人通過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其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使其表演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的專有權利。
? 三、錄音制品制作者權
? (一)復制權
? 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授權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對其錄音制品直接或間接地進行復制的專有權。
? (二)發行權
? 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授權通過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形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的專有權。條約第12條第2款規定,對于在錄音制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經錄音制品制作者授權被首次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之后適用本條第(1)款中權利用盡所依據的條件(如有此種條件),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影響締約各方確定該條件的自由。??? .
? (三)出租權
? 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授權對其錄音制品的原件和復制品向公眾進行商業性出租的專有權,即使該原件或復制品已由錄音制品制作者發行或根據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權發行。
? (四)提供錄音制品的權利
? 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使該錄音制品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
??? WPPT與WCT對于發行權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的規定基本相同,這些規定是這兩個新條約的最重要內容之一,反映了信息技術與通訊技術對著作權保護產生的影響。四、保護期限
??? 條約授予表演者的保護期應自表演以錄音制品錄制之年年終起至少持續到50年期滿;授予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保護期應自該錄音制品發行之年年終起至少持續到50年期滿,錄音制品自錄制完成時起50年內未發行的,則保護期應自錄制完成之年年終起至少持續50年。
??? 其他諸如技術措施、權利管理信息及權利的限制與例外等內容,WPPT與WCT的規定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