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協議》的宗旨、一般規定和基本原則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07
? (一)宗旨
? ((TRIPS協議》在序言部分開宗明義闡明了締結該協定的宗旨,即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與阻礙;促進對知識產權在國際范圍內更充分、有效地保護;確保知識產權的實施及程序不對合法貿易構成壁壘。
??? ((TRIPS協議》第7條規定了它要達到的目標是:通過知識產權的保護與權利的行使,促進技術的革新、技術的轉讓與技術的傳播,以有利于社會及經濟發展的方式,促進生產者與技術知識使用者間互利互惠,并促進世貿組織成員間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 (二)一般規定
? 1.知識產權的范圍
? 《TRIPS協議》第二部分第一節至第七節規定了各類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權;未披露信息專有權。
??? 2.與其他知識產權公約的關系
??? (TRIPS協議》第2條第1款規定:“對于本協議第二、第三、第四部分,成員應遵守《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1條至第12條和第19條。”協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協議第一至第四部分的任何規定,不得減損成員之間依照《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所相互承擔的義務。”
??? 3.權利窮竭
??? (TRIPS協議》第6條規定:“為依據本協定解決爭端的目的,在符合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規定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用于處理知識產權的窮竭問題。”知識產權的窮竭是國際上爭論很大的一個問題,權利人首次出售包含知識產權的產品后,其權利是在該國范圍內用盡,還是在國際范圍內用盡,各國做法不同。協定這一條款表明,成員之間在解決有關知識產權窮竭問題而產生爭端時,不得用本協定的規定去支持或否定權利窮竭問題。
? 4.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
? (TRIPS協議》在序言部分規定:“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有權利”,同時也規定“承認各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最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標,包括發展目標和技術目標”。
??? (三)基本原則
??? 1.國民待遇原則
??? 根據(TRIPS協議》第3條的規定,各成員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對其他成員的國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除《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以互惠原則代替國民待遇原則;就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而言,國民待遇只適用于本協議規定的權利;一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為國民待遇的例外。
? ??2.最惠國待遇原則
??? 在以往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并沒有明確規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TRIPS協議》將作為關貿總協定基石的這一原則引入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顯然是增加和擴大了該協議的適用效力。該項原則的含義是: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任何成員國給予另一成員國國民的優惠、特權與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與所有其他成員國國民。這個原則有許多例外,比如來自《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的互惠性保護;WTO成立前的知識產權協議所產生的優惠。
??? 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還有一個總的例外,即這兩個原則不適用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下訂立的有關取得或維持知識產權的多邊協議中所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