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許可人拒絕許可時,商標許可人保留其權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08
最高法院裁定,當破產的商標許可人拒絕商標許可協議許可(根據破產法有權獲得許可)時,它不會自動終止被許可人的使用許可的商標。根據破產法,拒絕許可協議構成對協議的違反,但是,最高法院認為,許可方的違反并不一定會終止被許可人繼續使用商標的權利。
破產法(第365(n)節)保護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免受其許可被拒絕的影響。但是,破產法將知識產權定義為(A)商業秘密;(B)受標題35保護的發明,工藝,設計或植物;(三)專利申請;(四)植物品種;(E)受標題17保護的著作權作品;或(F)受標題17第9章保護的面具作品。從該清單中刪除了商標,導致許多人,顯然包括Tempnology,認為商標被許可人沒有受到類似的保護。
最高法院不同意這一說法,他說,對《時間技術》的閱讀盡可能寬泛,這種對365(n)的立法干預措施的混搭并沒有說明第365(g)條一般規則的內容。最高法院說,這不是那么慷慨,它肯定地反駁了Tempnology的立場-法院指出,國會在需要時頒布了365(n),以加強或澄清一般性規則,即合同權利在被拒絕之后可以保留。最高法院的結論是,國會在添加第365(n)節以改變第365(g)節的自然理解上沒有做任何事情-拒絕和違反的結果相同。
Tempnology主張使用商標的特殊規則,聲稱沒有授權終止許可的權利,破產的許可人可能會失去商標,因為它無法承受維持商標所必需的質量控制。最高法院裁定,Tempnology促進商標許可人重組的訴求無法克服第365(a)和(g)條的規定。法院指出,雖然破產法旨在使重組成為可能,但它不允許任何可能促進這一目標的事情。
最高法院的結論是,雖然破產許可人有權拒絕許可協議,但這并不會終止許可,它只是終止了許可人在協議下的義務(這構成對協議的違反)。如果這樣的違反并沒有終止協議,那么被許可人繼續使用許可商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