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協定》與《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議定書》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11
??? 為吸引更多的國家參加《馬德里協定》體系,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89年主持締結了《關于馬德里協定的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該議定書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原則相同,執行的機構相同,但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文件,加入的國家也不完全相同。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國總數為66個。中國于1995年12月1日成為其成員國①。
??? 在內容上,《馬德里議定書》是對《馬德里協定》的補充,為申請人注冊商標提供了更多的便利。與《馬德里協定》相比,《馬德里議定書》在注冊申請條件、審查周期、國際注冊與原屬國注冊的關系、拒絕期限等方面都進行了較大的改進和補充。最突出的幾個改進是:
??? (1)《馬德里議定書》放寬了申請國際注冊的條件。除在原屬國已獲得注冊的商標外,對于已經提出申請但尚未獲得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國際注冊。
??? (2)《馬德里議定書》延長了成員國提出拒絕保護的期限,由《馬德里協定》規定的1年延長為18個月。
??? (3)《馬德里議定書》還增加了國際申請所使用的語言種類,由《馬德里協定》的法語改為英語和法語等。
??? (4)《馬德里議定書》增加了一項新規定,即國際注冊因原屬國的基本注冊被宣告無效而被國際局撤銷時,申請人可向原國際注冊生效的國家申請國家注冊,以國際申請日為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