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注冊的法律效力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13
? (一)延伸保護
? 國際局收到申請后,只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審查后予以注冊,同時在國際局出版的刊物上進行公告。通過國際注冊并不能使該商標在締約國內自動受到保護,根據《馬德里協定》的規定,申請人必須明確提出領域延伸的要求,指定了要求保護的國家,才得以延伸至該國。這種要求應在提出注冊申請時一并提出。當然,還有一個前提是有關指定國沒有根據協定第5條進行拒絕。
??? 《馬德里協定》第4條規定,商標在每個成員國的保護,應如同該商標直接在該國提出注冊的一樣。在國際局的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20年,并可根據協定第7條規定的條件予以續展。
??? (二)各國注冊當局的拒絕
??? 國際局對商標國際申請的注冊并不能代替各國注冊當局的注冊。各國注冊當局在接到國際局的注冊通知之后,可在一定時間內加以拒絕,拒絕予以保護。《馬德里協定》第5條第1款對拒絕的理由作出了具體規定,即某一商標注冊或所作的延伸保護的請求經國際局通知各國注冊當局后,各國注冊當局有權聲明在其領土上對這種商標不能給予保護。根據《巴黎公約》,這種拒絕一般只能以對·申請本國注冊的商標同樣適用的理由為根據。此外協定第5條還規定了拒絕的時間、條件、效力、法律救濟等。
??? (三)國際保護與原屬國保護的關系
??? 按照《馬德里協定》第6條第3款的規定,自國際注冊的日期開始5年之內,如果該商標在原屬國已全部或部分不復享有法律保護時,則國際注冊所得到的保護不論其是否已經轉讓,也全部或部分不再產生權利。由此可見,商標國際注冊的法律效力,在國際注冊開始的5年內,與原屬國的國家注冊還存在著依存關系,需要以其在原屬國所受的法律保護為基礎。在此期間如果商標在原屬國因各種原因不受保護,則該商標在受國際注冊保護的一切國家也喪失保護。協定第6條第2款規定,自國際注冊的日期開始滿5年后,國際注冊即與原屬國注冊的國家商標無關。此時,國際注冊不再依存原屬國的注冊,而取得了完全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