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權公約》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15
???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美國在經濟、技術和文化等方面都有很大發展,為使本國國民的作品在國際上受到保護,僅依靠雙邊協定和地域性的多邊協定方式已不能滿足其保護需求,所以加入國際版權保護行列已提上日程。當時的美國版權法與伯爾尼公約之間存在較大差距,達不到《伯爾尼公約》的最低保護水平。為把美國及“泛美版權公約”中的一批國家納入國際版權保護范圍,1952年9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瑞士日內瓦發起制定了第二個國際版權公約即《世界版權公約》,這是一個保護水平略低于《伯爾尼公約》的多邊版權公約,該公約自1955年9月16 El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過一次。我國于1992年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 一、《世界版權公約》的原則
? (一)國民待遇原則
? 公約第2條(1)款規定:“任何成員國國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該國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成員國中,均享有其給予本國國民于本國首先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護,也享有本公約特別提供的保護”;公約第2條(2)款規定:“任何成員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成員國中,享有同該國給予其國民未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護,也享有本公約特別提供的保護”;公約第2條(3)款規定:“為實施本公約,任何成員國可依本國法律將在本國有住所的外國人看作本國國民。”這一原則與《伯爾尼公約》基本一致,主要區別是《伯爾尼公約》規定,在某一成員國國內有慣常住所的非成員國國民,享有該成員國國民的待遇。這種待遇是必須給予的。而《世界版權公約》第2條(3)款規定中使用的是“可”,這樣,是否給予其國內有住所的外國人以國民待遇,成員國可以選擇。
? (二)非自動保護原則
? 《世界版權公約》采取非自動保護原則,依照該公約第3條規定,成員國國民的任何作品在首次出版時,每一份復制品上均要標有版權標記,即標有版權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標明的方式及位置足以使人注意到版權的權利要求。這樣,任何在國內法中要求履行任何手續(如登記、交費或其他程序)的成員國,就必須視其為“已經履行了應有手續”,對該作品加以版權保護。這與《伯爾尼公約》實行自動保護原則有很大不同。當初美國等國不參加伯爾尼公約的原因之一,就是這些國家不實行版權的自動保護制度。《世界版權公約》為在這些國家與伯爾尼公約成員國之間尋求平衡,采取了折中的辦法。
? (三)版權獨立原則
? 《世界版權公約》第4條(1)款明確規定,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應由該作品向其要求版權保護的成員國的法律來規定;依第4條(2)款規定,允許各成員國按國內法對公約列出的經濟權利作特別規定,但必須提供合理保護。這說明《世界版權公約》像伯爾尼公約一樣,也承認版權獨立性原則。
? 二、權利主體??? .
? 《世界版權公約》對文學、科學及藝術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權所有者的權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其權利主體不僅是作者,還有其他著作權人包括法人。而《伯爾尼公約》明確規定就是保護作者。
? 三、權利客體
? 《世界版權公約》沒有像《伯爾尼公約》那樣采用列舉的方式;而是指出受保護作品應包括: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戲劇、電影作品以及繪畫、雕刻與雕塑作品。;這是個較明確的范圍,可以理解為成員國的受保護作品不能少于這些。
? 四、權利內容
? 從精神權利看,《世界版權公約》沒有把保護精神權利作為對成員國的最低保護要求,只是從某些條款中推斷出,該公約對作者某些精神權利給予間接的承認。如在發展中國家頒發復制權、翻譯權強制許可證的優惠條款中,提到了翻譯時不可曲解原著的原意、應注明原著的作者、應尊重作者的收回權等。而《伯爾尼公約》第6條之2,將署名權和修改權列入成員國必須保護的精神權利內容。
??? 從經濟權利看,《世界版權公約》作為最低要求列出的經濟權利,不像《伯爾尼公約》那么具體,沒有像《伯爾尼公約》那樣十分明確地指出哪些權利是必須保護的,哪些權利是可保護的。從公約條款中可以推斷,《世界版權公約》要求各成員國至少應保護包括復制權、表演權、廣播權、演繹權等經濟權利。
? 五、保護期限
? 《世界版權公約》是針對一般作品的不同情況或在不同國家的計算方式而定,一般情況下,成員國給予作品的版權保護期不應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而《伯爾尼公約》對許多不同類型的作品分別列出最低限度保護期,一般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 六、追溯力
??? 《世界版權公約》第7條規定該公約不具有追溯力,成員國只須保護加入公約后創作的作品,而不必顧及加入公約前已經創作出來的作品;而《伯爾尼公約》具有追溯力。這是兩個公約的主要區別之一,這將大大減少非成員國參加公約后承擔的義務。
??? 七、保留權
??? 《世界版權公約》不允許成員國有任何保留,因為它提供的保護水平憂《伯爾尼公約》低的多,如果再允許成員國對這種最低要求聲明某些保留,就會使公約提供的保護落空;而《伯爾尼公約》給各成員國留下了較多的在國內法中作某些保留的余地。
? 八、對伯爾尼公約的保護
? 為避免一個保護水平低的公約與一個保護水平高的公約并存,會使后者的成員國大量轉移。《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在其生效之后,任何原已參加了伯爾尼公約的國家,可以再參加《世界版權公約》,但不得因此退出伯爾尼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