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對商標保護的最低要求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16
??? 1.商標的獨立保護及例外
??? 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了商標的獨立保護。其內容包括: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條件,由成員國的國內法決定;對成員國國民在任何成員國中所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以其未在本國申請注冊或續展或被撤銷為理由而拒絕批準和使之無效。這與前述的專利獨立保護相似。但是商標獨立性原則有它的特殊之處,這就是商標所有人本國的商標注冊,對于他就同一商標在其他成員國的注冊雖不能有否定性影響,但卻可以有肯定性影響①。巴黎公約第6條之5規定:“凡原屬國予以注冊的商標,本同盟其他成員國也應同樣接受申請注冊和保護,但本條所規定的保留條件除外。本同盟其他成員國在正式注冊前可要求提供原屬國主管機關發給的注冊證書。這項注冊證書不需認證。”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商標的作用是標識商品,以區別來自不同商品制造者和銷售者的同類商品,如果賦予商標像專利那樣完全的獨立性,就可能導致在不同的國家,來源相同的商品卻以不同的商標標識出現,這不僅不利于商標權人在國際市場上樹立自己品牌的統一形象,也不符合消費者的利益。
? 2.馳名商標
? 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是《巴黎公約》的一項重要內容。公約第6條之2規定:
??? (1)本聯盟各成員國承諾,當某一商標已經為本公約受益人所有且已被有關注冊或者使用國主管部門視為在該國馳名時,若另一商標構成對此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并用于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足以造成誤認的,在其本國立法允許的情況下依職權,或者應有關當事人請求,駁回或者撤銷后一商標的注冊,并禁止使用。商標的主要部分抄襲馳名商標并足以造成誤認時,也應適用本條規定。
??? (2)自一商標注冊之日起至少5年內,應允許提出撤銷此種商標注冊的請求。允許提出禁止使用請求的期限,可由本聯盟各成員國規定。
??? (3)當一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有惡意時,此種撤銷注冊或禁止使用的請求不應有時間限制。
??? 3.禁用標記
??? 依公約第6條之3的規定,聯盟各成員國承諾,對于未經聯盟其他成員國主管機關許可而將其他國家國徽、國旗和其他國家徽記,用以表明管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和檢驗印章,以及從徽章學的觀點來看的任何仿制品申請或注冊為商標或商標組成部分的,應拒絕其注冊或使注冊無效,并采取適當措施禁止其使用。
??? 上述規定也適用于聯盟成員國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和名稱。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則不包括在內。成員國如果希望得到上述保護,應將國家國徽、上述官方標志和檢驗印章的清單,經由國際局通知聯盟各成員國,并在適當的時候將通知的清單公之于眾。
? 4.商標的轉讓
? 按照《巴黎公約》第6條的要求,如果商標所有人轉讓其商標,應將在該成員國的營業連同商標一起轉讓給受讓人,這種轉讓方為有效。不過,如果受讓人使用受讓的商標在事實上會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原產地、性質或品質發生誤解的,成員國可以不承認這種轉讓的效力。
??? 5.不得因商品的性質而影響商標的注冊
??? 公約第7條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決不得因使用商標的商品性質妨礙該商標注冊。這樣規定防止商標注冊因法律對某種商品的生產或銷售的限制而受影響。
??? 6.集體商標
??? 公約第7條之2(1)款規定:“本同盟成員國受理屬于社團的集體商標的注冊,并對其加以保護。只要該社團的成立不違反其原屬國的法律,即使它們并沒有工商企業。”
??? 公約第7條之2(2)款規定:“每一個國家得自行審定關于保護集體商標以及其違反公眾利益則拒絕給以保護的具體條件。”
??? 公約第7條之2(3)款規定:“對任何沒有違反原屬國法律的社團的商標,不得以該社團不是根據請求保護的國家的法律所組成等為理由,而拒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