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公約作者的權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20
? (一)精神權利
? 依公約第6條之2的規定,作者的精神權利不受作者經濟權利的影響,甚至在經濟權利轉讓之后,作者仍保有這種權利。具體包括兩項:(1)署名權。即作者對其作品主張作者身份的權利。(2)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作者享有反對任何對其作品進行歪曲、篡改或其他有損于其聲譽的一切損害的權利。
??? 作者的精神權利,在其死后應至少保留到作者經濟權利期滿為止,但在批準或加入公約時其國內法不保護精神權利的,則有權規定對上述精神權利中的某些權利在作者死后不予保留。通過何種方式救濟這些權利,公約規定適用被要求給予保護的國家的法律。
??? (二)經濟權利
??? 1.復制權
??? 復制權是版權的重要內容。公約第9條第1款規定,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權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復制其作品的權利;第9條第3款規定錄音和錄像均應視為公約所指的復制。公約允許成員國對錄制權規定保留及其條件,也就是可以規定強制許可,但其效力僅限于作出此項規定的國家,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損害獲得公正報酬的權利。
??? 2.翻譯權
公約第8條規定:“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在對原作享有權利的整個保護期內,享有翻譯和授權翻譯其作品的專有權利。”
??? 3.表演權
??? 依公約第1 1條第1款(1)的規定,戲劇作品、音樂一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權以各種手段和方式公開表演和演奏其作品的專有權利,以及授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的專有權利。后者即“機械表演”,比如播放錄有表演和演奏的唱片或錄音帶。
??? 4.廣播權
??? 公約第11條之2第1款規定作者享有下列三項專有權利:(1)授權以無線電廣播其作品或以任何其他無線傳送信號、聲音或圖像的方法向公眾傳播其作品;(2)授權由原廣播機構以外的廣播機構通過有線廣播或無線廣播向公眾傳播其作品;(3)授權通過擴音器或其他任何傳送信號、聲音或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其作品。??? ‘
??? 5.朗誦權
??? 依公約第11條之3第1款的規定,文學作品的作者享有許可用各種手段和方式公開朗誦其作品的權利,并將朗誦公開播送的權利。根據公約第11條之3第2款的規定,文學作品的作者在其作品的權利保護期內,對作品的譯本享有同樣的權利。
??? 6.改編權
??? 公約第12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權對其作品進行改編、整理和其他改變的專有權。”
??? 7.制片權
??? 依公約第14條的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將其作品改編和制作成電影作品并將后者復制發行的專有權利和將經過改編或復制的作品公開演出、演奏或以有線方式向公眾傳播的專有權利。
??? 《伯爾尼公約》規定的上述作者的經濟權利為各成員國對作者經濟權利的保護劃定了最低線,是作者最基本的權利。其實許多國家的版權法規定的經濟權利都高于公約規定的水準。為此公約第19條明確規定:“本公約的規定不妨礙作者要求得到本聯盟成員國的法律所給予作者的、高于公約規定的保護。”
??? 公約第14條之3第1款規定:“對于作者和作曲者的藝術原作和原稿,作者或作者死后由國內法所授權的人或機構,享有作者第一次轉讓作品后從作品的任何再次轉售中分享利益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追續權”,雖然列為經濟權利的一類,但不是公約的最低要求之一,所以成員國不是非授予作者這項權利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