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產生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28
? 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其法律保護主要通過各國國內立法和司法實踐來實現,這是由各國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只能在其各自的主權范圍內具有法律效力這一性質決定的。然而知識產品作為無形智力成果,可以在全球廣泛傳播,尤其近年來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和進步,作品的傳播手段越來越先進,使其更容易滲透到其他的國家或者地區。知識產權法的地域性使得一國知識產品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無法得到法律保護,而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將會給國際間的經濟、文化和技術的交流帶來阻礙。
??? 為克服知識產權法的地域性與知識產品的全球傳播性之間的矛盾,國際社會經歷了一個從雙邊協調到締結多邊條約的過程,使公約成員基于一定的保護標準,相互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雙邊條約是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起源,目前在未參加知識產權公約的國家之間,以及這種國家與公約成員國之間,甚至公約成員國之間,仍舊采用這種形式,但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主要途徑是多邊條約。1883年2月,法國、比利時等11國在巴黎共同簽署了《巴黎公約》,并根據該公約成立了保護工業產權聯盟。此后國際社會又先后締結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等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尤其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67年成立以來,一系列新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紛紛問世,經過一個多世紀的發展,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已基本形成。
??? 需要注意的是,強調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并不是取消其地域性(現實中也無法取消),而是對各國不同的知識產權立法進行必要的協調,求大同存小異。縱觀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雖然一般都只規定了一些原則和基本要求,但這些標準為范圍廣泛的國家所普遍接受,并通過其國內立法得以實現,所以對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沖突的降低和國際保護進程的加快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