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的解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29
??? 我國《專利法》第57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據此規定,在我國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的途徑主要有三種,即雙方協商解決、請求行政處理和提起民事訴訟。
? (一)雙方協商解決
? 專利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當事人依法可以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因專利侵權引起的糾紛,法律允許當事人協商解決。當然,當事人協商解決專利糾紛必須依法進行,不得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 (二)請求行政處理
? 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在這里,所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請求處理專利糾紛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 (三)提起民事訴訟
? 對于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同時也不愿意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當事人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的起訴條件,并且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第61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①,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的具體內容、范圍和理由等事項。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 (1)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提出的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
??? (2)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材料。專利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 ?(3)提交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
??? 人民法院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4條、第92條、第93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