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表現形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31
??? 侵犯商業秘密是指不正當地獲取、披露或利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來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3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 所謂盜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占有他人的商業秘密。作案的可能是單位內部職工,也可能是外部人員,甚至是單位盜竊,作案的手法如竊取圖紙、配方,竊聽客戶電話,偷拍圖紙等。利誘是指以物質利益或其他利益為誘餌。脅迫是指給權利人實施精神強制,以損毀其名譽、榮譽、生命健康或財產為要挾,迫使其交出商業秘密的行為。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騙取、收買、搶劫、搶奪等。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范圍是無法窮盡的,其關鍵在于手段的性質屬于不正當范疇。①判斷得到商業秘密的手段是否正當,應該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包括獲得手段是否符合公共政策的公認原則,以及對有關手段,商業秘密所有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本身就是獨立的侵權行為,而無論以后的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行為如何。根據這一規定,盜竊他人商業秘密以出售的,受雇盜竊他人商業秘密的,獲取競爭對手商業秘密尚未使用的,均構成侵權。??? ’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第2項規定,如果被告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那么以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使用,亦構成違法。使用、披露行為有獨立的侵權后果和社會危害性,有獨立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因而是獨立的侵權行為。
??? 披露商業秘密是指被告將商業秘密向他人公開,商業秘密一旦公開,必將損害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權益。披露并不一定處于謀利的動機,有時也可能出于報復泄憤的動機。使用他人商業秘密是指被告在各種有用的方面運用他人商業秘密。使用行為即使從外部不易被察覺,也并不影響其違法性。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是指被告將自己或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供給他人使用。這種允許使用可以是有償或無償的,無償轉讓,同樣構成侵權。
???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 這時的行為人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得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但由于對權利人負有明示或默示的義務,因而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在違反要求或約定披露的訴訟中,判斷是否存在保密義務是關鍵。即使存在商業秘密,如果被告沒有保密義務,侵權的訴訟仍然不能成立。
??? (四)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上述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
??? 這種行為不同于上述三種行為之處在于行為者并沒有直接侵犯商業秘密。但在明知其為他人的商業秘密并明知或應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的存在仍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被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即法律將這種未直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按照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