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權的限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33
??? 商業秘密作為一種財產權,與任何財產權一樣,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也存在某些限制,即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無權主張權利。該特定情況主要有:
??? 1.他人權利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
??? 商業秘密可以存在若干個平行的權利主體,只要各個權利主體的商業秘密來源正當合法,他們之間的權利就可相抵,其結果只能互不侵犯。其中包括:
??? (1)他人獨自研究、設計、構思出同樣的商業秘密。只要是獨立研究、設計、構思的,就應有相應的權利,前一商業秘密權利主體也無權對后者主張權利。
??? (2)他人從其他合法權利主體處合法受讓或取得實施許可。同一商業秘密多個權利并存局面的形成,還可以是他人從其他權利主體那里受讓或得到實施許可,這種情況同樣不構成商業秘密權的侵犯。
??? (3)他人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秘密。反向工程也稱逆向工程,是指通過對市售產品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解剖和分析,從而推知其具體技術方案的過程。由于反向工程的產品來源是合法的,而且研制者也付出一定的勞動,因此其行為是合法的。
(4)他人善意取得或披露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權利主體對他人善意取得的商業秘密無權主張權利,這是因為取得人主觀上并非有意去了解該信息,更沒有為此專門采取一些非法行動,只是由于權利主體的疏忽,使取得人在無意中了解到該信息,并且他對該商業秘密并無任何的保密義務,因此他對該商業秘密的善意掌握或披露,法律是不禁止的。
??? (5)商業秘密權利主體的權利用盡。權利主體生產或經其許可生產的體現其商業秘密的產品一經出售,權利主體就失去對該產品的控制權,其只能對無形的信息享有權利,無權對有形產品的進一步轉銷、分銷、零售進行干涉,也不能以未經許可而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為由起訴轉銷商、分銷商或零售商。
??? 2.公共利益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
??? 商業秘密屬于私權范疇,其取得和行使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在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中,有許多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違法或不正當的活動中的秘密信息,很可能具備了“商業秘密”形式上的構成要件。如果給予這類信息以法律保護,就有可能導致影響公共利益的事件發生,就有可能與社會良知相違背,因此這類信息不應受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這是各國都奉行的共同原則。而且使用或披露這類信息的主體,并不屬于侵權行為,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相反擁有這類信息的人,其行為可能會受到所觸犯法律的追究。
??? (TaiPS協議》第39滌:對商業秘密的權利限制沒有具體規定,但該條暗示:如果出于保護公眾的需要,則可以對這種權利實行某些限制。①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當商業秘密與這些原則抵觸時,當然不受法律保護。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7條第1款規定:“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共道德的技術秘密,不受本條例的保護。”顯然,這是不保護違反公共利益的商業秘密的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