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概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36
? 《專利法》第57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可見,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其專利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行為必須首先符合民事侵權行為的基本構成,即必須具有違反專利法的行為,存在損害專利權人專有權的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其次,還應當具有專利侵權行為的特別構成要件,其具體體現為以下方面:
??? (1)有有效的專利權存在,即原告請求保護的必須是一項受專利法保護的有效專利權,而不是已過保護期、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或者已被專利權人放棄的發明創造。
???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即只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凡是經過專利權人同意的實施行為,例如簽訂了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則屬于合法的權利行使,不構成侵權。
???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只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才構成侵權,利用他人專利供自己個人需要不構成侵權行為。??? ’
??? (4)行為不屬于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即不存在法律對專利權限制的情形,如強制實施許可、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