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特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37
? 商業秘密特征的確定是商業秘密得到保護的前提和基礎,是商業秘密侵權受到法律制裁的關鍵。《TRIPS協議》第39條第2款對商業秘密的特征表述為:“(1)屬秘密,即作為一個整體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確排列和組合而言,該信息尚不為通常處理所涉信息范圍內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人獲得;(2)因屬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并且(3)由該信息的合法持有人,在此種情況下采取合理的步驟以保持其秘密性質。”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關于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示范規定》第6條第3款對秘密信息的定義與((TRIPS協議》的上述規定完全一樣。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要認定信息是否符合商業秘密應當具備以下特征:
??? 1.秘密性
??? 即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秘密區別于其他知識產權客體的顯著標志。“商業秘密是一種非公共財產和非公有知識的東西。”所以,“只要該商業秘密在其應用區域內不為公眾所知悉就具有秘密性。”②對秘密性的理解應當認定其為相對秘密性,即有關信息構成可受保護的商業秘密不需要絕對地不被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確切內容不為不負有義務的內行人所公知。
??? 2.價值性
??? 商業秘密必須具有價值性,是指能夠使占有者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一般認為,只要可以應用于生產和經營管理,并能給權利人直接帶來經濟利益,那么無論這種利益是潛在的或實際的,都符合價值性的要求。
??? 3.實用性
??? 是指商業秘密能在生產經營中具體運用,并可以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包括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按照這一要求,商業秘密不能是一般的原理,也不能是一種僅僅存在于思維的設想,而必須是可以應用于生產或經營中的凝聚了一定人員勞動的智慧結晶。
??? 4.保密性
??? 人們必須對其所掌握的秘密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護措施,如指定了保密守則、訂立了保密協議、在生產經營中不隨便透露等,才可能使之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商業秘密。權利人也正是通過保密措施向他人表示將有關內容作為自己的商業秘密進行控制,從而主張權利。商業秘密如果失去了這一本質特征,將無存在的價值可言。如果由于自身的保護意識欠缺而導致對所掌握的秘密信息未采取任何措施,那么即使被他人獲取或使用也不能請求法院將之認定為商業秘密并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