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限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40
? (一)專利權限制概述
? 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專利權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有一定的義務。在一定意義上,這表明他的權利是受到一定制約的。我國《專利法》第63條中所說的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權的例外,實際上就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專利權人行使獨占實施權的限制。對專利權人的獨占實施權規定一定的限制,是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妨礙國家和公眾的利益。除《專利法》第63條之外,我國《專利法》第11條、第14條、第48條、第49條和第50條等也涉及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權的例外,或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限制。專利權的限制從總體而言,包括時間限制、地域限制和行使限制三個方面。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對專利權的行使限制主要體現為以下方面,即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專利的計劃實施許可、特定情形下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及善意使用或銷售行為的賠償責任免除。
??? (二)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
???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是專利的非自愿許可實施,是指由國家專利行政主管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以頒發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方式允許專利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實施專利的一種制度。
?? ?根據《專利法》第48條、第49條和第50條的規定,專利實施的的強制許可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 1.依合理請求而給予的強制許可
??? 依合理請求而給予的強制許可,又稱為不實施的強制許可或防止濫用的強制實施許可。《專利法》第48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2條規定:“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48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
??? 根據上述情形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具體包括:(1)未能以合理的條件,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的實施許可,就此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2)強制許可的專利僅適用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適用于外觀設計專利;(3)請求人應當具備實施專利的條件,包括基本技術條件、設備、廠房、資金、人員等;(4)請求人提出請求的時間必須在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
??? 2.依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給予的強制許可
??? 《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 3.依從屬專利而給予的強制許可
??? 《專利法》第50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薪型的強制許可。”
???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僅適用于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自2003年7月15日起開始施行《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必須依照該辦法的規定辦理,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強制許可、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和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并作出決定。
??? (三)專利的計劃實施許可
??? 所謂計劃實施許可,是指國家行政部門根據計劃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通過計劃程序許可指定單位推廣實施享有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14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而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專利的計劃實施許可是我國《專利法》獨有的一項對專利權限制的制度。這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都應當服從于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則。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實施只限于中國專利權人,而不能適用于外國專利權人;同時,必須要履行嚴格的報批手續才能實施。
??? (四)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 專利權實質上是以公開為代價而獲得的專利技術實施的獨占性權利,體現為技術實施的壟斷。對于這種壟斷權利的限制,除了設置指定實施和實施的強制許可等反壟斷性機制外,還體現為從法律上規定某些未經許可的專利實施行為的合法性,排除這些實施行為經專利權人許可及支付使用費之必要。①各國專利法為了顧及第三人的利益,歷來都對專利授予的排他權利規定了一些限制,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第三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有關專利,不構成對該專利權的侵犯,因此形成了專利權效力的例外。我國《專利法》第63條就明確規定了以下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這正是我國《專利法》根據相關國際慣例和專利權的特點對專利權所作出的權利限制的體現。
??? 1.權利用盡
??? 所謂權利用盡,又稱專利權窮竭原則或首次銷售原則。《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第1項對此作了規定,即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該原則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的專有權限制在產品制造后的第一次銷售環節上,該專利產品進人流通領域后再許諾銷售、銷售或使用時,專利權人不再享有控制權。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第一次售出后,再許諾銷售人、銷售人或使用人許諾銷售、銷售或使用該專利產品,不需要征得專利權人同意,更不需向其交納使用費。
???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人的“專利權窮竭”只適用于第一次合法售出的專利產品,并且僅指該專利產品進入流通領域后再許諾銷售、銷售或使用時,專利權人不再享有控制權,并不意味著專利權人制造、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也已窮竭,也即專利權人制造、進口其專利產品的權利依然存在,依然受專利法保護。如果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仿造或進口其專利產品,就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制造、進口專利產品的專有權。
? 2.先行實施
? 先行實施也稱在先使用,是指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實施專利或者已經作好實施的必要準備的其他人有權在原有的范圍內繼續實施其獨立完成的相同的發明創造。這一原則的設置目的,是在專利權取得的申請在先原則前提下,對“一發明一專利”制度下不可避免的不公平的一種彌補,合理保護那些在申請日前獨立作出了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相同的發明創造、并僅在原有范圍內和原有規模上實施該發明創造,但卻沒有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人的利益,平衡他們與專利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第2項明確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
先使用人要想得到繼續使用的權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其一,先使用人必須實際已經制造或者使用一項專利中要求保護的產品或者方法,或者已經為此而進行必要的準備;其二,上述制造、使用或者為制造、使用所作的準備必須開始于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是優先權日)以前,而且在申請El(或優先權日)還在繼續進行;其三,上述制造、使用或者為制造、使用所作的準備必須是善意的,即制造、使用或者為制造、使用所作的準備必須是根據使用人本人自己研究開發或者是從合法途徑得來的信息而進行的;其四,先使用權只是允許繼續原先的使用,不允許延及性質不同的使用或者目的不同的使用,也不延及與原先準備的使用不同的使用,并且僅允許在原有范圍、規模內使用。
??? 3.臨時過境
??? 臨時過境,是指一國的船只、飛機或者車輛等運輸工具暫時地或者偶然地經過他國的領陸、領水、領空的行為。因臨時過境的需要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這是《巴黎公約》第5條之3規定的國際慣例,是為了國際交通運輸的方便。根據《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需要注意的是,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外國運輸工具使用專利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下列范圍之內:(1)必須是“臨時過境”,即暫時的過境或短期的過境,包括定期的和不定期的短暫的過境;(2)必須是“運輸工具自身的需要”,即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自身需要以外的利用屬于侵權;(3)必須有“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互惠原則”作為依據,條約之外的所有國家的交通工具,即使是臨時性的過境和運輸工具自身需要的,也需經過中國專利權人的許可。
? 4.非營利實施
? 專利權的范圍集中于專利技術在產業實施中的壟斷而非技術的壟斷,因而依據該權利所主張的對他人行為的禁止一般也僅限于為生產經營目的而實施專利,而不能限制為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正當的、非營利性的實施使用。我國《專利法》第63條第1款第4項特別強調: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 所謂“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應指專為驗證某專利發明或利用該專利發明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的行為,并不是指把該專利產品作為科學研究機構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的工具,也不是指把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專利產品作為科學研究機構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的材料。專利法如此規定的目的主要是:(1)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利用專利發明是有限的,不會對專利權人的市場利益造成很大損失;(2)這樣規定有利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提高,體現了專利法應當考慮專利權人利益和公眾利益合理平衡的原則。
??? 5.善意使用或銷售行為的賠償責任免除
??? 《專利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善意使用或銷售行為的賠償責任免除。所謂善意是指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在這里,需要明確的是,行為的范圍僅限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或者進口不能構成善意。
??? 上述條款一方面明確規定善意第三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侵權產品是侵權行為,另一方面也規定,當事人能證明其產品的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該規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侵權人利用本條合法推銷其侵權產品的漏洞,使任何人在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某商品是專利侵權產品時不得繼續從事任何經營行為,必須停止侵權行為,從而強化了專利保護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