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的義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42
? (一)按規定繳納專利年費
? 我國《專利法》第43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繳納專利年費是專利權人最基本的義務。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專利年費的,依照《專利法》第44條的規定,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一般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與專利登記費一同繳納。期滿未繳納當年年費和規定的其他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并視為撤回專利申請,不享有專利權。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 (二)公開發明創造
? 專利權的取得是以發明創造的公開為代價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其所在的單位在獲得專利權的同時,有義務將其發明創造對外公開,使同一技術領域的其他人員能夠知悉和掌握。發明創造的公開要求清楚、完整、詳細,不得對其請求獲得專利權保護的技術內容有所保留和隱瞞,但不屬于權利要求范圍內的技術信息則不在公開之列。
在專利領域中,發明創造的公開是以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相關圖片或者照片等專利申請文件的公開為方式的。發明創造公開的程度是否充分不僅影響專利申請是否獲得批準,而且影響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是否被宣告無效。因而,發明創造的公開也應當視為專利權人的一項義務。
? (三)積極實施專利
? 《專利法》的立法目的除了保護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的獨占實施權外,還在于推廣應用發明創造,促進科技的進步。因此,專利權人在專利權授予后應當積極實施其專利技術方案,不得濫用權利限制發明創造的實施。
??? 我國《專利法》在1992年修訂以前,曾規定專利權人應當承擔在中國境內實施(包括自己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義務,并以此作為專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專利強制許可的消極條件之一。經修訂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法》雖在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規定上修改了強制許可的適用條件,不再以專利權人未在規定的期問內實施其專利為條件,而改為未能合理獲得專利權人許可的,可以請求獲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強制許可,從而被許多學者據此認為取消了專利權人實施專利的義務。但也有學者認為,正如“禁止權利濫用”是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一樣,在《專利法》的立法精神是以專利權保護促進發明創造的盡早推廣應用,反對過度的技術實施壟斷。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實施專利,也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但若專利權人在專利權授予后,自己不實施專利或不具備專利的實施條件,又為壟斷專利的實施而提出苛刻、不合理的條件而限制他人獲得專利實施許可時,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的,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從這一意義上說,實施專利也應當視為專利權人的一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