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最高法院關于商品形狀商標保護的Abloy裁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5:55
2017年6月,芬蘭最高法院下達了KKO:2017:42判決,該法院在判決中考慮了三維商標的獨特性以及競爭商品形狀之間可能混淆的可能性。被告硬件集團Oy,在Abloy Oy對外觀設計的保護以及與它的密鑰有關的專利保護到期之后,將其EDGE密鑰發布到了市場上,該密鑰與原告的(Abloy Oy的)EXEC密鑰相似。Abloy Oy聲稱Hardware Group Oy的鑰匙侵犯了Abloy Oy的三維商標首先,指出被告的主要負責人可能在公眾中混淆Abloy Oy商標的可能性;其次,指控被告使用在芬蘭享有聲譽的Abloy Oy商標將不公平地利用其獨特性或反對Abloy Oy商標,或損害商標的顯著特征或聲譽。
在此案發生之前,歐洲聯盟法院(“ CJEU”)在數起案件中均考慮了商品形狀的商標保護。歐盟法院除其他外認為,在評估混淆可能性時必須考慮所有因素,標記越早越獨特,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歐洲法院1999年6月22日的裁決,勞埃德·舒伯法里克·邁耶(Lloyd Schuhfabrik Meyer),C-342 / 97,第。18和20)。歐盟法院還指出,普通消費者不容易根據其包裝形狀對商品的原產地做出假設,因此,在三維商標的情況下,要證明其鮮明的特征比在商標上更難確定。單詞或圖形標記的情況(例如,歐洲法院2004年2月12日的裁決,漢高,C-218 / 01,第52段)。此外,歐洲法院認為,如果所涉商品的形狀包含主要的非功能性元素,例如裝飾性或想象性元素,即使僅具有功能性基本特征的三維商標也可以確立獨特的特征。形狀中的重要角色(例如,CJEU 2010年9月14日的裁決,Lego Juris A / S,C-48 / 09 P,第49段。52)。
在目前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Abloy Oy和Hardware Oy的產品屬于同一產品類別,并且具有相似的外觀,這在公眾中引起更大的混淆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還裁定,質量,使用目的和制造工藝確實對鑰匙頭的外觀提出了某些要求,并且受Abloy Oy商標保護的鑰匙頭與通常使用的鑰匙頭沒有實質性區別。相關市場。因此,在市場上常見具有圓角,鉆出用于連接的孔并且由黑色塑料組成的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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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Abloy Oy的關鍵頭的形狀主要被認為是實用的,而不是裝飾性的或虛構的。因此,Abloy Oy的三維商標的保護范圍被認為是狹窄的。根據最高法院的說法,鑰匙頭部最獨特的部分受Abloy Oy商標保護是對角放置的橢圓形安裝孔。作為總體評估的一部分,最高法院指出,橢圓形的安裝孔較大,并水平放置在Hardware Group Oy的鑰匙頭中,鑰匙頭上還包含被告的商標“ EDGE”。這些差異足以使最高法院維持市場法院先前的裁決,即硬件集團Oy的產品與Abloy Oy的商標之間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關于Abloy Oy商標在芬蘭的聲譽,市場法院認為Abloy Oy商標在《商標法》第6條第2款的含義內不具有聲譽,并且由于授予許可的限制最高法院沒有重新評估這個問題。然而,最高法院指出,聲譽和獨特的商標也有考慮混淆可能性時相關性,即使商標不會此處是指應被認為符合《商標法》第6條第2款規定的標準。最高法院的審議依據是歐洲法院在其早期實踐中確立的以下標準(例如,歐洲法院2002年6月18日的裁決,Philips,C 299/99,第60段):(i)市場份額,(ii)商標的時間和強度(iii)目標受眾在多大程度上認識到商標的商業來源。在手頭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Abloy Oy在芬蘭市場上具有很強的地位,并且Abloy Oy及其競爭對手一直在使用三角形的鑰匙頭。Abloy Oy還進行了一項調查,根據該調查,接受調查的消費者中有75%認為Abloy Oy是Abloy Oy的EXEC密鑰和Hardware Group Oy的EDGE密鑰的商業來源。但是,最高法院認為Abloy Oy的消費者調查不足以證明Abloy Oy的三維商標?因此,這將是調查參與者混淆商業來源的原因。
最高法院還強調,Abloy Oy的專利保護到期已在媒體上廣為宣傳,老練的消費者應意識到,不同制造商可提供類似的鑰匙頭。因此,最高法院駁回了Abloy Oy的上訴。
在判決中,最高法院對三維商標給予了非常狹窄的保護范圍。因此,即使是很小的差異也足以避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