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程序和策略:印度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6:02
法律框架
在印度,商標受到特定法規(例如《 1999年商標法》)和根據例如《 1962年海關法》和《 1956年公司法》納入的輔助立法的保護。
商標法和相關規則規定了商標注冊處應遵循的程序。對于在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 1908年民事訴訟法》,而對于海關記錄而言,適用《 2007年知識產權(進口貨物)執法規則》。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商標或名稱的情況下,適用《公司法》及其規定的規則。刑事執法案件根據《刑法》 1860進行。此外,還有政府準??則以及監管機構(例如廣告委員會)的其他準則。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獨特的立法,例如《 1950年標志和名稱(防止不當使用)法》。
印度法院已率先就幾個問題做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包括承認跨境聲譽和商譽,與無關商品有關的商標侵權,在線假冒和保護名人權利。
未注冊商標
在印度,未經注冊的商標有權受到假冒侵權的保護。商標法第27(2)條明確規定了假冒行為。
原告必須證明:
商標相似;
被告欺騙性地將其貨物作為原告的貨物;
消費者的頭腦中肯定會出現混亂。要應用的檢驗標準是,一個智力中等且回憶不完善的人是否會感到困惑。
盡管印度法院傾向于與印度有關的證據(例如銷售或廣告),但在承認跨境聲譽和商譽作為執行權利的基礎上,它們已經走了很長一段路。
使用較新的商標和不公平地利用較早的商標可以使商標稀釋的概念合法地得到承認。
在Bourjois Limited訴Naunihal Singh(2013VAD(Delhi)311)一案中,法院在應用貿易聯系標準后,裁定被告提供的水療服務與原告的化妝品密切相關。因此,被告使用相同的商標BOUJRIS相當于假冒其與原告一樣的服務。
注冊商標
商標法第29條和第30條明確允許基于侵權的訴訟。與冒充不同,在侵權訴訟中,原告幾乎沒有負擔,因為已經通過注冊確定了權利。但是,侵權行為并不針對在先用戶,這意味著印度法院對在先使用(在許多情況下包括在先國際使用)的重視程度要高于在先注冊。
程序
搜索次數
可以在商標注冊局的在線記錄中搜索相同的商標,對等的語音和設備商標。
德里高等法院最近在Shree Nath訴Alleded?Blenders and Distillers(MIPR2015(2)246)一案中擴大了搜索范圍,其中分庭制定了“同義詞理論”,以確定商標OFFICER'S之間的相似性特別和官員的選擇。法院認為,競爭商標并不完全相同,但由于兩者具有相同的含義,因此很可能引起欺騙。
檢查
注冊服務商會審查商標,并可以通過綜合審查報告將任何反對意見傳達給申請人。然后,申請人可以提出訴訟或聽證的要求。
在知識產權律師協會v專利,外觀設計和商標總監(WP(C)3067/2016和CM APPLs 12987-12988 / 2016)中,德里高等法院維持了商標注冊處發布的放棄申請的命令。沒有向申請人送達尋求申請人答復的通知的情況。
反對
異議可以在商標在《商標雜志》上發布后的四個月內提出。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可能的欺騙,混亂,淡化或描述性而反對或反對注冊。
注冊
如果商標沒有異議或異議被駁回,它將繼續進行注冊。在異議程序中,申請人可以隨時撤回申請。《商標法》第91條規定,針對注冊商的命令或決定向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IPAB)提出上訴。
整流/取消
一旦獲得注冊,就可以基于錯誤地授予注冊或由于違反法律或由于未能遵守某些限制或條件而將其保留在注冊簿中的理由而取消注冊。從授予注冊之日起連續五年零三個月連續不使用,也可以取消注冊商標。向有關當局提出適當要求后,注冊所有人可以取消注冊商標。整改行動必須由受害方提起。某些商品或服務可能會部分取消。請愿書可以提交商標注冊局或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
在Hindustan Unilever Limited訴M / s Three-N-Products(P)Ltd案(第117/2012號命令)的不尋常案件中,IPAB在一項整改請愿書中命令AYUR商標(已在商標上注冊25年) –因為AYUR是一個不能被壟斷的通用術語而被刪除。IPAB在決定請愿書時考慮了AYUR商標在數個異議中受到爭議的事實。
執法
新興趨勢
損害賠償和其他救濟:以前,侵權或假冒訴訟中唯一可用的補救措施是禁制令(臨時或最終裁決),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損害賠償和/或費用,侵權貨物的交付和/或移交帳戶。
在許多情況下,禁令是最適當的補救措施。例如,在巴塔印度有限公司訴AM Turaz(2013(53)PTC536(DEL))舉行,包含大公司的名字一首歌的歌詞頂點法院-包括巴塔集團,塔塔集團和信實集團-分別為每SE誹謗自己的企業品牌。法院進一步命令該歌曲的播放包括免責聲明,提及的名稱僅是示例,并且不傷害或不尊重特定的品牌或個人。
在某些情況下,原告還可尋求命令法院專員訪問被告的房屋,以:
搜查并沒收被告擁有的任何侵權商品;
密封被告的房屋(安東·皮勒禁令)。
另一項救濟是命令凍結被告的資產或帳簿,等待裁決(Mareva禁令)。
法院通過判給損害賠償采取了侵略性的立場,特別是在涉及馳名商標的案件中,判給損害賠償。印度的主要損害賠償案件包括:
迪士尼企業有限公司(Disney Enterprises Inc v Bharti)(2013(54)PTC 372 Del)–被告被判賠償200,000盧比的賠償金和300,000盧比的懲罰性賠償金。
卡地亞國際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訴高拉夫·巴蒂亞(Gaurav Bhatia)(226(2016)DLT662)–德里高等法院判處有史以來最高的懲罰性賠償,總額為1000萬盧比,涉及商標侵權和在線銷售假冒奢侈品牌。
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訴Sameer(Bombay)(2014(58)PTC317(Del))和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訴Singh(Kolkata)(209(2014)DLT1)–法院考慮到原告的利益,判給了原告名義上的損失和費用被告的個人資料。但是,這是法院在初步判決中判給損害賠償的罕見案例之一。
海關行動:政府已經意識到在邊境保護知識產權的必要性,這是抵制侵權的主要防御手段。根據《知識產權(進口貨物)執行規則》,權利人可以在海關注冊其知識產權,以保護自己免受假冒商品的進口。
John Doe指令:如果確立了有力的表面證據,司法機關的仿冒方法將顯示出越來越多的授予John Doe指令的趨勢。在Louis Vuitton Mattetier訴Aggarwal(CS(OS)2296/2011)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發布了John Doe命令和Anton Piller命令。該命令使原告能夠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對新德里市場進行幾次突襲,以追查仿冒的路易威登商品,并隨后促使各當事方如訴訟中的被告一樣處理假貨。
偽造購買承諾:偽造購買承諾越來越多地用于降低成本,避免訴訟并確保確定性。權利持有人的律師或代表親自面對假冒者,并向銷售假冒商品的零售商發出終止和終止函。零售商必須同意遵守承諾或承擔法律訴訟的風險。
辯訴交易:通過辯訴交易解決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趨勢正在增長。在State v Prakash(FIR 189/05(Del))一案中,涉及一個標有TATA標記的鋼桶,法院通過辯訴交易解決了此事,隨后,被告方各付了222美元的罰款。
獨特的命令:在Luxottica SRL訴Munny(CS(OS)1846/2009)案中,當事雙方達成協議,即由被告向慈善機構捐贈指定金額的款項,并向其捐贈500副無品牌眼鏡,法院裁定此案視障人士。
在SRF Foundation訴Shri Ram Education Trust((2016)182PLR3)中,德里高等法院的分庭法官認可了商標訴訟領域中的共同商譽和共同家庭遺產的學說。雙方被授予同時使用其學校姓氏“ Shri Ram”的權利。
跨境聲譽:法院還承認,商標可以在印度不實際使用而獲得聲譽或商譽。在Jolen Inc訴Jain案(MIPR?2010(2)176)中,德里高等法院采用跨境聲譽原則(在NR Dongre訴Whirlpool Corporation(AIR 1995 Delhi 300)中成立)承認原告享有JOLEN商標的權利。由于其在印度以外的地區先前的采用以及其國際聲譽和商譽。
在Las Vegas Sands Corp訴Bhasin Infotech and Infrastructure Pvt Ltd(2012VIIAD(Delhi)362)一案中,法院承認原告商標VENETIAN和VENEZIA在其在拉斯維加斯和澳門的酒店和服務中的跨境聲譽。為支持這一發現,法院依靠在印度流通的文件(例如雜志,旅行指南和網站)以及大量利用原告服務的印度游客。
即使在產品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也要保持約束:在Playboy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ed訴Malik(2001 PTC 328(Del))一案中,法院裁定PLAYBOY商標由于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使用而與原告完全相關聯,盡管此標志在印度被禁止。
平行進口:司法機構打擊平行進口的嘗試值得贊揚。在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訴Sameer(Bombay)(2014(58)PTC317(Del))和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訴Singh(Kolkata)(209(2014)DLT1)一案中,法院在維持所規定的國家疲憊原則的同時,在三星電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Lalani(CS(OS)1600/2006)–裁定,要在平行進口的常規規則下主張保護,進口商/被告必須證明商標商品的初次購買是合法的,并且商品是“合法獲得的” 。印度法院在決定是否合法購買貨物時,更喜歡提單,發票,進口稅,消費稅,進口許可證和營業稅證明等證據。
三維,形狀,聲音和紋理標記:這些標記是可注冊和可執行的。在Ferrero SPA訴MAA Distribution(India)Pvt Ltd(2010(44)PTC 717(Del))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禁止被告銷售和銷售巧克力和糖果,以保護原告的產品,形狀和獨特包裝。 FERRERO ROCHER標志。此外,在Ferrero SPA訴Dugar(2013(55)PTC 277(Del))一案中,法院授予禁制令,理由是繼續營銷和銷售被告的產品將繼續侵犯該商標的注冊商標和商業外觀原告的產品。在印度,雅虎!yodel和ICICI曲調被保護為聲音標記。
商業外觀:欺騙性相似性測試適用于關于產品商業外觀的假冒行為。主張假冒商業行為的當事方必須證明該商業行為相對于該商業行為具有市場上的次要含義或商譽或聲譽。
在Skechers USA INC訴Pure Play Sports(IA 6279/2016,CS(COMM)573/2016,德里高等法院)中,休閑套鞋的款式受到保護,因為商業裝束,被告被禁止使用驚人相似的商業裝束。
手勢/動作標記:在印度,已授予與通過使用而變得獨特的手勢或動作標記相關的保護。
馳名商標:《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可以被認為是馳名商標的依據。
近年來,印度法院和商標注冊處都擁有越來越多的商標(例如東芝,塔塔,福特,ICICI和路易威登),這些商標在印度廣為人知。因此,已為這些產品提供保護,以防止它們用于無關的商品。
在2016年7月8日簽署的Toyota v Mangal(CS(OS)2490/2009命令)中,德里高等法院在分析其跨境聲譽后,給予了明顯的聲譽。經過廣泛的辯論,法院認為PRIUS作為世界上第一輛混合動力汽車的全球聲譽已蔓延到印度,以至于它是一個著名的商標。該決定的一個關鍵區別在于,盡管它未在印度注冊,但仍擁有PRIUS標志。此案也很引人注目,因為法院采用了司法通知的概念,這在商標法中是很少見的。
商標注冊局根據司法聲明發布了(非窮舉的)馳名商標清單。
名人權:名人的人格和名字權受假冒法律保護。在DM Entertainment Pvt Ltd訴Baby Gift House案(MANU / DE / 2043/2010)中,法院禁止被告出售流行偶像Daler Mehendi的相似娃娃,并裁定未經授權將名人的個人身份用于商業用途是對名人將其個性和形象商業化的專有權利。
虛構人物的姓名:與虛構人物相關的知識產權在Sholay媒體和娛樂Pvt Ltd訴Sanghavi(2016IIAD(Delhi)286)一案中得到承認,其中被告被禁止使用SHOLAY,GABBAR和GABBAR SINGH商標,因為使用量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
所有權變更和權利轉讓
可以分配已注冊或未注冊的商標。為了防止創建多個專有權,對分配和傳輸有一定的限制。法院已經意識到,在沒有根據所有權文件的執行進行轉讓和所有權記錄的情況下,原告人可以行使權利。
在Sun Pharmaceuticals Industries Ltd訴Cipla Ltd(2009(39)PTC 347(Del))一案中,法院裁定,在一個商標已被注冊的情況下,該商標正待注冊的事實并不排除索賠人為假冒他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或侵權。
通過轉讓或轉讓而有權獲得注冊商標的人僅需向注冊商申請才能注冊為商標所有人。只有在對聲明或文件的真實性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申請人才必須證明其標題。
在UTO Nederland BV訴Tilaknagar Industries Ltd(2012(49)PTC 249(Bom))一案中,法院認為商標許可無效,理由是許可協議的條款暗示沒有質量控制規定。
相關權利
單個對象可以享受多種IP保護-即作為商業秘密,版權,專利和/或商標。版權和商標制度可能都適用于同一項目,而同一商標的外觀設計和商標注冊都可能獲得。
在線問題
“ .in”域名爭議解決政策(.inDRP)規定了適用于“ .in”域名注冊人與投訴人之間的爭議的條款和條件。
為了根據假冒法則保護域名,至關重要的是,第二級域名不是通用詞,而是發明或創造的詞。在Plus Inc訴Consim Info Private Limited(2010(42)PTC 507(Bom))一案中,法院由于其描述性,拒絕了假冒注冊域名的法律的保護。
在Christian Louboutin Sas訴Bajaj(CS(OS)2995/2014)一案中,法院在考慮了平行進口的一般規則不延伸至互聯網這一主張之后,禁止了被告在其商業網站上使用原告的馳名商標。考慮到Internet的匿名性和普遍性,以及專有渠道之外的假冒商品的可用性可能會影響原告奢侈品的聲望光環。
在Shreya Singhal訴印度聯盟(AIR2015SC1523)一案中,法院評估了中間人安全港的憲法效力,并裁定必須根據法院命令向在線市場發出撤消內容通知。
總而言之,盡管在程序上有所延遲,但印度商標的法律框架似乎保持了良好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