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的修改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6:12
??? 專利申請文件提出后,常常需要修改,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保護范圍過寬,包含了現有技術或者不可能實施的內容;有的是因為申請提出比較倉促,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描述不夠清楚,措辭不夠正確等等。為了保證專利申請人的最終專利申請文件能夠清楚、完整、詳細地描述發明創造的技術特征和充分、準確地界定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范圍,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專利法允許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后對相關申請文件進行修改、補正。
??? 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 (1)修改的內容。《專利法》第33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 (2)修改的時機。申請人主動要求修改專利申請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即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El起的3個月內,叮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當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也可以白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但應當通知申請人。
??? (3)修改的方式。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需要注意的是,違反發明單一性要求的專利申請的修改,必須將原申請分成兩個或更多的申請,即專利申請的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