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條做賬會被判刑嗎?答案是...
流言的目的是制造不必要的恐慌。將信息掐頭去尾是基本套路之一。
龍達財稅>今天分享幾個例子。
Part 1:逃稅被判刑的例子
有一些自媒體瘋傳,說某會計因為用白條做賬、沒有按照稅法規定作所得稅納稅調整(這不是很普遍的嗎)被判刑了。
拿白菜價的工資卻操著賣白fen的心,不少做會計的被驚出一身冷汗。
其實稅法對偷稅行為是有嚴格界定的,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錯誤是否必然構成偷稅是有爭議的,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少繳或不繳稅額行為都是屬于偷稅的。而且,刑法已經明確偷稅首次被行政處罰主動改正的,即及時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不構成逃稅罪。可參考明星范某某稅案。
除了稅額和逃稅比例上限外,這個被判刑的案件是沒有按照稅務機關處理處罰要求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這樣才有可能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逃稅罪的。而且從涉稅事項處置實踐判斷,該企業或者當事人與稅務機關的溝通是存在很大問題甚至是有特殊極端情況的。
世界這么大,找幾個案例總是會有的。流言的特點就是從例外的案例中生拽出普適性的結論,好比天天有地震,遍地是車禍似的。
Part 2:說個早年間的真實案例
北京的一位高級工程師魏寶林1992年10月至1993年3月以湖南省冷水江市振興礦業新技術開發部名義,分別與廣東,江蘇,浙江等省的一些廠礦企業簽訂了研制推廣水泥藥卷錨桿服務協議,取得了服務費10.5萬。1996年魏因偷個人收入調節稅(87-93年期間中國公民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外國公民繳納個人所得稅)61278.8元,被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偷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處以罰款5萬元,并補交所偷稅款. 這是個人所得稅偷稅罪首案。
稍稍想一下都知道,那個時候的稅收征管是怎么的程度。當然10萬在當時的價值自不是當下可比的,從現在可查詢的零星信息來看,這個案件是被舉報而且當事人在業界也是有點名氣的。
Part 3:法律對偷逃稅的查處理并不是外界說的那種情景
因為逃稅被查處甚至于被判刑的包括個體戶在內的個案一直都是有的。
這么些年來,法律對偷逃稅的處理處罰規定有些變化,原來規定個體工商戶銷售額超出定額20%-30%的不申報屬于偷稅,2006年國稅總局修改《個體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取消了此項規定;
2002年最高法明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009年刑法修正案改偷稅罪為逃稅罪確定了除了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以外補繳稅款滯納金并接受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所以并不存在坊間自媒體忽悠的那種嚴查打擊力度越來越大的景象,個案不代表普遍性結論。
Part 4:管理不確定性才是重要的
這個世界充滿著不確定性,風險一直都在,不是現在才有,不是你沒有遇到就不存在,也不是看到誰出岔子就會馬上落到你的頭上。
怎么識別和規避稅收風險是一個值得認真研究的問題。稅法遵從是必然的,但你遵從的是怎樣的一個稅法狀態卻是完全不一樣的。
附: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總局令第16號(2007年8月30日);第十八條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7]101號;第十五條 定期定額戶在核定期內的實際經營額高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至20%(具體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而不及時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的,按偷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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