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是近年來新興的經營業態。對此,法律法規層面尚無詳細定義與規定。最“正宗”的規定應該是《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這一規定將互聯網直播定義為,基于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但關于直播中的帶貨行為,少有專門規定。
事實上,直播帶貨就像古代街頭打把勢賣藝、大石碎胸口一樣,和電視購物原價9980,打完折98元一樣,不過是個噱頭,最后的目的是銷售大力丸或老年保健品。只不過地點從傳統的天橋街角、電視熒屏,換成了手機屏幕。
因對新生事物監管缺位,其中廣告違法、價格違法、質量違法甚至詐騙犯罪時有發生,這一行業存在的不少隱患亟待整治。
直播帶貨的規模逐漸擴大,經營者也在尋求正規化經營的方向,首先就要辦個營業執照。那么,直播帶貨,應當辦理什么樣的營業執照呢?
對這一行業初步了解之后,我們認為,直播帶貨分為多種情況看待。
一、無需營業執照的個人勞務模式
主播不以機構名義(包括個體戶、企業等各類形式),而以個人名義為其他商家直播帶貨,符合法律規定無需辦理營業執照的,就相當于企業在街邊找個臨時工卸一車貨物一樣,屬于個人勞務,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如涉及稅費業務,以個人名義到稅務機關申報,代開發票即可。
當然,如果因經營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可以依法申請。
二、廣告宣傳模式
主播根據金主爸爸的要求將內容發布在平臺,為商品或企業做宣傳。
做了廣告之后,粉絲到其他渠道自行購買。
這種模式下,主播經營的是“廣告服務”,細化來說,有可能是廣告制作、發布等一條龍服務,也可能是僅發布金主爸爸制作好的內容。發一次,收一次固定的費用,收費金額與銷售情況無關。
對此,我們可以用一個萬能經營范圍“互聯網廣告服務”概括之。
三、計傭返酬模式
這種模式下,主播按照商品的特性自主表演直播,主播在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額度作為傭金,最后以銷售情況按比例分成。這類直播帶貨,實際是直播“代”貨。意思是主播作為面對消費者的環節,不具備商品所有權,直播帶貨實際上是代理銷售活動。
因此,“貿易代理”比較合適這一經營模式。
四、自營商品模式
有的主播,比如實體店店主主播或者被商家忽悠囤貨的主播,在直播帶貨時擁有貨物所有權,比如視頻中秀了自有八百平大倉庫或一千畝自家核桃樹的那種。
這屬于自營商品,其直播帶貨的行為并不收費,而是自己銷售活動的一部分,不成其為廣告,否則商場飯店放個音箱、貼個海報、站個迎賓都成了廣告服務了。
這個模式適用于零售業各個經營范圍。直播帶的是什么,就是銷售什么。核定“xx零售”即可。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外,“xx零售”已經包括了線上與線下渠道,不需要單獨辦理互聯網零售的營業執照。
本文僅為相關經營者申請登記提供參考,實際經營中可能存在不同情況,經營者以及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申請與審批。
關于直播帶貨,我國出臺過不少規范,比如不得刷單炒信,不得虛假宣傳等,但這些要求屬于對直播主體的規范,不需要在營業執照中寫上“廣告服務(不得刷單)”等字樣。這個舉例看起來很滑稽,但實際工作中確實存在這類把監管內容登記為經營范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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