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稅款取之于民,但最終也是用之于民!所以,既身為一個合格的納稅人,不管企業也好,個人也罷,都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稅務申報。相信很多納稅人在報稅實務中,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比如,逾期
繳納個人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嗎?帶著這個問題,跟著小編一起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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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繳>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不是白紙黑字寫的嗎。不過看仔細了,這句話是怎么講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意思是扣繳義務人把稅款從納稅人那里扣繳過來以后,應該在規定期限內解繳稅款。加收滯納金是指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后未在規定期限內解繳這部分稅款這件事,跟納稅人沒啥關系。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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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納稅人的規定是這樣的>
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個稅有兩個申報納稅期限月期限,次月15日和次年60日前。其實很容易發現,對應的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申報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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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況算有、還是沒有扣繳義務人呢>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四條: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歸納對比一下,除經營所得以外的個人所得稅都是屬于代扣代繳的。所以你會一下子明白去稅務局代開發票人家為啥不收你的個人所得稅吧。送給稅務局的稅也不收,這是因為稅法規定這是屬于代扣代繳范圍的,在支付的時候由支付方代為扣繳的。
稅收是有管轄權的,如果支付方是外地,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沒有征收權限的。
《個人稅收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五)經營所得,是指: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除了個體戶以外的其他個人所得是要區分是經營還是勞務報酬所得,征管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普及一下個稅知識點,只有經營所得才可以核定征收,這回看清楚了吧,差距挺大的。
總結歸納一下,只有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才可以自行申報納稅的,次月15日以后開始計算滯納金。其余所得次年月6月30日以后才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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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個明確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第三條: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加上一句,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實施條例已經明確了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期限。
最后想說,如果對逾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嗎還有疑問的,或者是其它財稅相關的問題,都可以咨詢我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