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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為一個股東的公司章程,除教育培訓、勞務派遣等需要辦理許可證的行業外,本章程可作為其他所有行業公司辦理公司注冊、銀行開戶、貸款融資等情況使用。
(文檔中斜體部分請按標注說明填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營管理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為:此處填寫工商局核準的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此處填寫擬租用作為辦公地的地址,如已有營業執照,則按營業執照上公司住所地址填寫。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此處填寫實際實際經營的項目,包括可能經營的項目。如已有營業執照,則按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填寫。公司在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涉及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經營的項目,應當向有關許可部門申請后,憑許可審批文件或許可證件經營。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當按規定在xx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公司股東姓名: 此處填寫股東身份證上名字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此處填寫股東身份證上名字以貨幣出資,總認繳出資xxx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100%,未繳足部分將于xx年xx月xx日(注:該日期可填寫在營業期限內的任一日期)前繳足。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簽署股東決議并留存公司備案。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九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機構
公司不設股東會和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經理一人、監事一人。股東是公司決策者。
第十五條 公司機構產生辦法
執行董事和經理由股東本人兼任,監事由股東委派產生,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六條 職權
(一)股東可行使下列職權:
。。。。。。
(二)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可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
11、有權對經理的聘任或解聘向股東提出建議。
(三)經理對執行董事和股東負責,可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5、股東或執行董事賦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可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其予以糾正;
4、有權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議事規則
股東行使上述職權做出決議時,應形成會議記錄,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該記錄留存于公司,由專人保管。股東每年應召開一次經營會議,公司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參加會議。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此處填寫股東身份證上名字擔任。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職權:
。。。。。。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
第二十一條 公司清算組織
。。。。。。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四條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其剩余財產,歸股東個人所有。
第二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此處填寫20年或30年,或長期。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已經登記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其他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本章程所述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股東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