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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根據《通知申報比對操作規程》(國稅發〔2021〕124號)第六條規定,申報比對環節可在活動期間或活動后設置,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申報管理需要確定。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征管信息系統或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比對,根據比對結果分別采取以下處理程序:
(1)申報與比較相符。
申報一致后,主管稅務機關將解鎖納稅人的稅控設備。
(二)申報不一致的。
申報不一致的,將不一致內容反饋給納稅人,按以下流程處理:
1.若申請比對不一致,稅控設備暫不解鎖,異常比對結果轉入申請異常處理崗,本項第2點情況除外。
2.納稅人只有在相關資質未備案導致不符的情況下,才能解鎖稅控設備。
3.如果異常比對結果經申報異常處理崗核實,可以解鎖納稅人的稅控設備;經核查,異常無法解除的,不得解鎖稅控設備,稅源管理部門繼續核查處理。
4.如果異常比對結果經稅源管理部門核實,納稅人的稅控設備可以解鎖。經核查,發現涉嫌虛開發票等嚴重涉稅違法行為,經稽查部門分析判斷,認為有必要立案稽查的,應當移送稽查部門處理。如處理后能解除異常,應解鎖納稅人稅控設備。
5.異常比對結果的處理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