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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什么新的稅收政策?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接下來三個部門與廣州鼎鳥財稅一起發布的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新規。
財政部、民政部
公益捐贈稅前扣除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2021年第27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將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依法使用的慈善捐贈,允許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慈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關于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關于慈善活動范圍的規定。
3.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者登記,并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確認和管理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依法注冊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確認和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四、慈善組織和其他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募捐和接受捐贈、公益支出和管理費用(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等總體情況。
首次確認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提交前兩個審計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用于慈善事業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總收入的70%。在計算支出比時,可以用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代替前一年的總收入。
不符合公開募捐條件的社會組織,最近兩年用于慈善事業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8%。計算比率時,可以用前三年末的平均凈資產代替前一年末的凈資產。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年度支出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不得超過10%。
不符合公開募捐條件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支出不得超過其年度管理費用的12%。
(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六)前兩年未受到登記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七)前兩年未被登記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及以上(含3A),且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慈善支出、管理費和總收入的標準和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慈善組織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規定的通知》(民發〔2021〕1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時,只需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的條件。
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結合其公益活動和日常監督管理評價情況,對社會組織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初步意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共同確定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的社會組織名單并發布公告。
(二)在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三)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年底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2.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再次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3.登記成立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四)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權限完成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的公布,并根據本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出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名單和起始時間。
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三年。
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名單公布后的次年1月1日起計算。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二種、第三種情形,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公告發布當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
七、公益性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未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登記機關提交專項信息報告的。
(二)最近一年的公益慈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
(三)最近一年支出的行政費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
(四)非營利組織在免稅資格期滿后超過六個月未重新取得免稅資格的;
(五)受到登記機關行政處罰的(警告除外);
(六)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七)社會組織評價等級低于3A或無評價等級。
八、公益性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在取消資格當年及未來三年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違規接受捐贈,包括附加構成捐贈人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制品或者法律禁止的產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
(二)違反章程開展活動,或者接受章程規定以外的捐贈;
(三)在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的受益人,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者公益社會組織管理人有明顯的利益關系。
九、公益性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二)從事或者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
十、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省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后,按權限及時向社會公布取消資格名單。自公告發布后的次月起,相關公益社會組織不再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
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級別分別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單位印章。
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捐贈的企業或個人,應保留相關票據備查。
十二、公益性社會組織注冊資本的捐贈人,在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當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對注冊資本捐贈進行稅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或者個人捐贈時,按照下列原則確認捐贈金額:
(一)接受的貨幣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金額。
(2)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金額。捐贈人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表明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受贈人不得向其出具捐贈票據。
十四、為方便納稅人查詢,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官網公布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
企業或個人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社會組織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和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21〕141號)同時廢止。
2021年及以前年度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未完成的,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原政策規定執行。2021年及以后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管理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宣布。
財政部、民政部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