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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惠城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金平總書記關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階段性減免單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1.自2021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惠城區(以下簡稱各省)生產建設兵團可指導統籌地區在保證基金收支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將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減半,減免期限不超過5個月。
二、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原則上可在統籌地區支付6個月以上,并可適當減少;繳費年限不足6個月但確需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安排。延期政策可以繼續實施。緩繳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各省要指導統籌地區不斷完善經辦管理服務,確保待遇發放,實行減發和緩發不能影響參保人員享受現行待遇。參保單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義務,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優化工作流程,不增加參保單位交易負擔。
四、各省要指導統籌地區加強基金管理,做好統計監測,跟蹤分析基金運行情況,采取切實措施控制運行風險,確保基金收支長期平衡。因核減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各省可根據減稅情況合理調整2021年基金預算。
五、已分階段實施降低單位費率等幫扶政策的省份可繼續實施,也可按照本指導意見精神指導統籌地區調整政策。已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參保率的單位統籌地區,不得同時實施減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指導協調好不同領域的相關工作。已決定實施減稅政策的省份,應于3月5日前將具體實施方案報醫保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各級醫療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切實履行職責,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醫療保障各項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醫療保險局。
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