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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計稅依據上需要繳納的增值稅作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生產出口企業出口的部分貨物會涉及退稅業務,那么涉及這部分退稅業務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會計處理應該怎么做?
企業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免退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征退稅后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免征或抵扣的增值稅應征收城市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就是說,即使當期有增值稅抵扣,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要按增值稅抵扣征收。
企業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征退的會計處理。
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適用退稅免稅政策。具體來說,我們將其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當當期期末留存稅額小于或等于當期征免退稅額,即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小于零時,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按當期征免稅額計提繳納。
因此,即使企業實際不繳納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部分也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其會計分錄為:
借:稅金及附加。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付教育費附加。
(2)當期退稅額=當期可抵扣稅額,即當期期末可抵扣稅額(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大于當期可抵扣稅額且當期可抵扣稅額為零的,無需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當期應納稅額扣除額=當期應納稅額扣除額,即當期應納稅額大于零的,按照當期應納稅額扣除額計提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因此,即使出口生產企業免征增值稅,也要按照免征增值稅的標準征收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