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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資產整體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資產整體轉讓無需繳納增值稅。
相關政策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是營改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的相關政策。
(2)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相關債權、債務、勞務等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增值稅相關資產重組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納稅人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相關債權、債務、勞務等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所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