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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買的車被偷了,這輛車今年已經交了車船稅。現在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船稅嗎?
甲:是的。根據《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納稅車輛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被盜、被搶、被報廢或者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行政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被盜、被搶、被報廢或者滅失當月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因此,企業可以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被盜當月至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相關規定:《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購買新的車輛、船舶,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的月份起,按月計算購買年度的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是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數。
納稅年度內,已納稅的車輛、船舶被盜、被搶、被報廢或者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行政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主管機關申請從被盜、被搶、被報廢或者滅失的月份起至納稅年度終了止的退稅。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車船追回的,納稅人應當自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之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