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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與海外公司簽訂了技術合同,每次結算時,我公司都會去稅務局核實所得稅稅率,代扣代繳相關稅費。請問我司在繳納印花稅的同時是否需要為境外企業代扣代繳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合同在境外簽訂的,只有境外企業隨合同入境使用時,才會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印花稅由納稅人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一次性購買并加蓋印花稅。
因此,印花稅應該由納稅人自己計算和繳納。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綜上所述,由于印花稅是由納稅人自行計算繳納的,因此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扣繳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不要求有扣繳義務的單位也不能擅自履行扣繳義務。因此,貴公司應告知境外企業,有納稅義務時自行納稅,不預扣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