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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在4月份全年申報嗎?
答:根據《轉發通知》(國稅發〔1998〕369號),在納稅人自愿的原則下,對于房產稅年度應納稅額低于50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年度應納稅額低于30萬元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征收年度應納稅額。納稅人在每年4月前15日內一次性繳納年度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為會計年度的1月至12月;納稅人在每年4月、10月前15日內分兩次繳納年度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分別為會計年度的1月至6月和7月至12月。
2.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記錄是否享受地方稅及相關附加減稅政策?符合要求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能否退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收及相關附加減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享受減稅優惠時,無需提交附加材料。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稅優惠的,可以依法申請退稅或者抵扣以后納稅期應納稅款。
3.如果不能確定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十條規定,在深圳注冊公司的住宅稅,只對稅目稅率表所列憑證和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不確定是否憑憑證納稅的,應當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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